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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你两千元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2月24日09:49:44)

 
     
 

    2004年12月26日中午,武汉市汉口的吴婆婆这天中午吃过午饭就来到家附近的工商银行存钱,可是当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要存的数目时,发现要存的20000元钱不见了。吴婆婆当时吓出一身冷汗,因为这笔钱是她和老伴儿辛辛苦苦存下的。老两口每个月只有2000元的退休金,儿子还在上学,全家人住在不足13平米的小房子里,眼看家里的房子要拆迁,她和老伴儿商量把家里零星攒下的钱,还有儿子这几年舍不得花的压岁钱,凑成整数挪到一个存折上,可是没想到钱不但没存上,现在连钱的影子都不见了。

    这时,银行的营业员安慰吴婆婆说,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看看钱是不是掉在银行里了。通过摄像镜头,大家发现吴婆婆的钱确实掉在地上,被一个女人捡走了。那么吴婆婆的钱到底装在了哪里,又怎么掉出来了呢?吴婆婆说,为了防止被偷,她把两万块钱用报纸包着,外面又套了塑料袋,然后夹在胳肢窝下来到了储蓄所。那么银行的录像上到底拍到了什么内容呢?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由于银行内部的管理规定,无法向记者提供当时的录像资料。我们找到了当时出警的荣华街派出所的刘警官。

    刘警官说,镜头中反映的只有短短几秒钟时间,只能看到那个女人办完手续之后转身刚要离开,好像脚底下踩着什么东西,然后她弯下腰以系鞋带之类的动作为掩护,捡起了地上的那包东西。刘警官说,这段录像是柜台里的摄像头拍摄的,而捡东西的角度正好被银行柜台挡住,因此无法拍到。但是吴婆婆说,自己清楚记得进了储蓄所门后,钱还是在自己胳膊下夹着,她的钱一定是在排队时掉落在脚下的。既然录像拍到了那个女子有弯腰捡东西的动作,就肯定是她捡到自己的钱。

    吴婆婆向银行打听了前面储户的姓名,准备去找捡钱人。但是银行说那个女人叫邱长秀,不是本地人,寻找她有一定的难度。正当吴婆婆不知所措的时候,银行负责人又提醒她,既然是外地人,她肯定会到社区登记进行登记,也许吴婆婆可以到社区打听一下。

    多了一个线索,吴婆婆这才松了口气。回家后,吴婆婆没敢把丢钱的事情告诉丈夫和孩子,一晚上没有睡着觉。第二天一早,吴婆婆就去储蓄所附近的各个社区询问,一天下来她就跑了七个社区,但是还是没有找到那个捡钱人。第二天,吴婆婆又继续寻找,中午11点多钟的时候,她来到了崇仁街居仁社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询问,终于在这里打听到了邱长秀的下落。

    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吴婆婆,邱长秀是江西人,30多岁,在这个社区租了一间铺面做内衣裤。听了吴婆婆的遭遇,她将邱长秀叫到了居委会办公室。面对吴婆婆的质疑,邱长秀承认当天她确实捡到了那两万元钱。邱长秀回忆说,那天在银行里,吴婆婆站在她后面,当她办完事转身离开的时候,不小心踢到一个包裹。邱长秀一再强调,虽然钱是在银行里捡到的,但当时并不知道捡到的是什么,也不知道东西是谁的,就随手拿回了家。

    吴婆婆以为找到了邱长秀就能拿到钱了,但是邱长秀却说钱并不在她手上,她已经用这笔钱买了摩托车和电视了。邱长秀让吴婆婆再等三天,三天之后她会将钱如数归还。吴婆婆才放下的心又猛然悬了起来,短短两天时间经历了这么多事情,去存钱反而丢了钱,千辛万苦去找捡钱人,又怕捡钱人不承认,现在捡钱人找到了,也承认捡到钱了,没曾想钱还是拿不到。吴婆婆继续跟邱长秀交涉,这时邱长秀提出了一个条件:让吴婆婆支付她一笔感谢费。吴婆婆想了想,人家捡到钱能还给自己,对她给予物质感谢也是应当的。于是吴婆婆答应给邱长秀五百元钱。

    没想到邱长秀嫌钱少,她说现在拾金者索要一定比例的报酬并不算过分,因为自己也为保存这些钱付出了劳动,如果失主找不到自己,这钱不还是属于自己的吗?另外,丢钱是失主不小心造成的,而自己并没有去偷去抢,因此邱长秀要求一万块钱要1000元感谢费,两万块钱就要两千元钱。吴婆婆觉得2000元的数额太高,双方为感谢费的数额又僵在那里。

    吴婆婆说,从心里讲即使邱长秀不要感谢费,自己也会主动表示,但是邱长秀这么理直气壮地索要感谢费,让她心里很不舒服,况且感谢并不是非要金钱来表示。当时小巷子里聚集了好多人,大家都在指责邱长秀这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邱长秀才拿出一个存折,说两万块钱就存在这上面了。最后,邱长秀还是从中留下了1500元,只还回了18500元。

    拿到存折后,吴婆婆的心才稍稍放下。随后,她迅速赶到储蓄所把存折上的钱取了出来。但是思来想去,吴婆婆觉得有些后悔,她觉得这钱给得冤。感谢应该是心意,可是现在她是被逼着给出了1500元,越想心里越别扭。吴婆婆想着自己即将要拆迁的房子,想着自己困难的家庭生活,所以她想把钱再要回来一些。吴婆婆去居仁社区又找到了邱长秀,但邱长秀不同意,认为自己并没多要,那笔感谢费是她应得的。

    此时围观的群众也越聚越多。捡了钱到底该不该索要报酬?失主是否应该主动给捡钱人感谢费呢?在场的群众也各有各的看法,有的人认为捡到钱还给失主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能谈条件;而也有人认为现在是经济社会,什么都要求利益驱动,索要一定的感谢费也无可厚非。看着邱长秀的态度,吴婆婆此时已经不愿意再出感谢费了,事情到了无可商量的地步。

    居仁社区的工作人员怕事情闹大,赶紧拨打了110。在民警们的协调劝说下,邱长秀终于转变了思想,将1500元感谢费如数还给了吴婆婆。吴婆婆终于拿到了所有的钱,她说感谢帮助她找到钱的所有人。但是对于这场风波里的捡钱人邱长秀,吴婆婆认为要感谢也应该分清情况,如果她当时捡到钱后立即交给银行或者派出所,也就不会发生这起纠纷了。

    主持人:首先吴婆婆的钱丢的就很蹊跷,自己将钱夹在腋下结果忘了,一松手钱掉了。而邱长秀捡钱也很蹊跷,银行里人那么多,恰恰被她转身的时候一脚踢到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叶林教授:在这个案件当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叫做拾得物,你捡拾到别人的物品就叫拾得物。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拾得物应当返还,这两万块钱所有权仍然是吴婆婆的,只不过你作为一个拾到者来讲,目前你只是客观上享有占有或者保管的权利,形成了你对这个物品占有的事实。在法律上来讲,这是一个不合法的占有事实。

    主持人:从目前的结果来看,主要的焦点还是在感谢费上。如果说没有感谢费的问题,可能找到这个人后钱就拿回来,事情也就结束了。就感谢费的问题您怎么看?

    叶林:感谢费首先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感谢而付出的费用,它不是双方商量的费用,如果是双方商量的话,就变成了讨价还价的商品价格。我个人觉得,从生活的角度来说,当别人帮了你一个忙,你发自内心的愿意感激别人,愿意给一点儿钱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反过来说,不给我感谢费,我就不给你丢失的物品,这就变相违背失主真实的意思了,在某种程度上就变成了一种胁迫性的行为。

    主持人:如果邱女士抱着你不给我感谢费,我就不把钱还给你这样的态度,可能会引发什么法律后果?

    叶林:最高法院曾经在1988年做过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明确提到拾得物拒不返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损害赔偿基本额度就是你占据不返还的金额。除非你丢失了物品以后登报悬赏,这是发自内心的行为,如果有人真的碰巧捡到了它并返还给你,那么你就要兑现当初的悬赏承诺。

    主持人:作为邱女士讲,一分钱感谢费也没拿到;作为吴婆婆来讲,钱虽然拿回来了,但是从精神上来讲是一次很不愉快的经历。双方之间已经不再是一个感谢和不感谢的问题了,而变成了一个我必须索回我的损失的问题了。过去提倡做好事不留名,这是一种完全用道德标准来评判的做法。现在有人说了,在经济社会中,有很多东西是应该等值来衡量的,我付出了劳动,我做出了贡献,你就应该给我一定的报酬,您怎么看待这种观念的变化?

    叶林:我不觉得这个观念在商业社会当中就已经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在法律上,只有一种无因管理的规定,那就是如果你捡到了东西或者你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替他人保管某项物品产生的费用,作为受益人来讲,应该把费用支付给你。也就是你如果真的把物品返还回去的时候,按照人之常情,还是应该给人以报酬。

    主持人:感谢费真正要表达的是感谢,如果拾得者将东西物归原主后仍能获得一定的报酬,他就会减少将这个东西据为己有的念头,所以我们更愿意看到失主高高兴兴的拿出感谢费,表达他真心实意的感谢,而这样的一种感谢也能够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和谐、融洽。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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