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咨询:我的女朋友李某是一位有家室的少妇,但由于婚后感情不和。1993年李某与本地的一位有妇之夫陈某来往密切,不久就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在这期间李某生有一子,至今那小孩已有7岁多。2002年李某因家庭琐事与陈某大吵一场,从此以后,陈某也就没有了音息,李某面对着孩子不知该如何办?请问无效婚姻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无效婚姻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首先是对当事人的后果:这是一起因当事人双方没有解除各自的婚姻关系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的重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一种,在财产关系方面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院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无效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次是对子女的后果:《婚姻法》第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无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对其抚养应适用上述规定。
(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黄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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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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