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万松通讯员谢文杰
宗海是一名农民泥水工,受人雇请, 2004年5月,在北流市为一位屋主建设房屋时,被倒下的铁架打伤,事后雇主给了他3000元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赔偿他的任何损失了,宗海觉得自己受伤花掉了1万多元,雇主花3000元就把他打发太无情。10月11日宗海将屋主、雇主及铁架的主人告上了法庭。
宗海在起诉书说:2004年3月雇主李海与屋主黄红签订了1份关于建房的建筑施工协议书,他应李海的请求,在3月份到屋主黄红处帮助黄红进行施工,同时,李延帮黄红做搅拌机和手扶吊机,黄红每层支付工钱120元给李延。2004年5月27日早上7点钟,黄红在准备倒制第四层楼时,李延在四楼立人字架,宗海在四楼施工,因为李延立的人字架保险线断开,人字架铁管倒下,打到了他的腰上。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4409元,误工费8057元等。
对于宗海的起诉,李海则辩称,是李延的铁架倒下使宗海受伤的。况且他李海已经和宗海签订协议,给了3000元了结此事,因此不同意再赔偿了。
李延则称,是宗海自己抱码钉勾倒铁架砸到自己的,宗海自己应对自己的伤负责,他不赔偿宗海的损失。
黄红称,宗海受到伤害的事实,与自己将建造自住房的工程承包给李海,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法院驳回对自己的诉请。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三被告不愿承担责任呢?
经过法庭审理,原来,2004年3月份,黄红为在北流市某酒店附近建自己的房屋而与李海协商,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黄红包料,李海包工并包机械、顶木、模板、铁钉、扎线一切工具承建黄红的房屋,每平方米工价39元,如果出现一切因施工而发生不安全事故,由李海负责。协议签订后,李海即组织其雇请的农民泥水工10人进行施工,其中宗海是李海雇请的农民泥水工之一,负责带班。建屋的每平方米39元工钱,由李海从屋主黄红处领出,其中李海得12元,余下27元由宗海和其他9个泥水工按劳分配,宗海是带班,多分5%。因施工场地窄的原因,李海要求屋主黄红负责每层倒制另请搅拌机和手扶吊机的人工钱,黄红同意每层多付200元给李海,由李海雇请搅拌机和吊机工。李海即以每层80元雇请林登和林伯用搅拌机搞浆,以每层120元雇请李延用手扶拖拉机机头吊浆。2004年5月27日早上约7点,在倒制准备第四层楼面时,李延以及林登等其他泥水工共同安装吊浆的铁架时,铁架倒下打到宗海的腰部,当日被送往北流市骨科医院治疗13天,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用去医疗费10391元,出院时医院证明,拟半年取固定物,所需费用约4000元。宗海受伤后,屋主黄红通过李海付了1000元给宗海。2004年7月29日,宗海的妻子代表宗海与李海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因李海承建黄红基建房屋,造成宗海受伤一事,李海付清宗海3000元医疗费后,不用追李海的责任,但李海要协助宗海追究黄红和李延的责任。”协议签订前李海已付1000元,尚欠2000元,李海在2004年7月31日付了1000元,9月3日付了1000元,宗海在协议书上签收了这2000元。但其他损失得不到赔偿而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宗海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从黄红与李海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李海承建黄红房屋是一种承揽关系,黄红是定做人,李海是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所发生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这在黄红与李海签订的房屋协议书中也作了约定,因此,屋主黄红作为定作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宗海、李延及其他农民泥水工均是李海为完成承揽工作而雇请的雇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宗海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李海承担赔偿。但宗海之妻代表宗海与李海签订的协议书,事后经宗海领款追认。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李海又已履行,因此,宗海再要求李海赔偿无理,本院不予以支持。李延从事的吊浆工作,是承揽人李海完成承揽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工作要服从工地的统一安排和指挥,李延是李海叫来,其报酬也是从李海手中领取,屋主黄红承认只与李海签订合同并交工钱给李海,其他做工人与屋主无关,因此,可以认定李延是李海的雇员。伤到宗海的铁架虽然是李海的,但不能以物的所有权而确定赔偿主体。根据庭审各方举证和质证,不能认定是李海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铁架倒下打到宗海,只能认定是雇员共同劳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宗海受伤,因此,李延作为与宗海一样的雇员,不承担赔偿宗海损失的责任。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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