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信:我是一个农民,去年年底我在自己家封闭的后院内挖水井。水井刚挖了约两米的时候,有一天我邻居刘某的儿子刘甲(6岁)跑过来和我儿子李乙(7岁)玩捉迷藏。当时家里都没有大人在。刘甲在奔跑时不慎跌入水井,小腿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1600元。现在,刘某以我挖水井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刘甲摔伤为由,要求我赔偿损失。我认为刘甲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过错在他本人,与我无关,不应由我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李某在自家封闭的后院挖水井,而不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所以法律不要求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李某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须承担责任。但由于刘甲是在李某家发生的损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公平责任是基于所谓“良心公平的责任”原则产生的。在我国,它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合理性和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相互救济的社会责任。所以,李某如果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应适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刘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当然不能由其自己承担。刘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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