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的成某看中了城区的一块开发地,将21万元定金交给开发商林某后,却被告知,林某已丧失对该地的土地使用权。林某表示可以退款,成某却一心要地,双方争执不下,后告到北流市人民法院,事情终得圆满解决。
2003年初,开发商林某大作广告,宣称有2万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供转让,该地位于城区花果山附近,见广告后成某心动,与林某联系上,并到场亲自观看了该地,看后很满意,2003年3月13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成某以每平方米1920元的价格购买E区某号地,该地共150平方米合计价款288000元,成某当天就支付了21万元的定金。眼看地就要到手,谁知变生不测,由于某些原因,林某对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被撤销,约定之地已无法交付给成某。成某见势不对,遂将林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林某原因使合同标的物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依法应由林某返还价款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但定金21万元已超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定标准,定金应为57600元,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应返还土地价款152400元,双倍返还定金115200元给成某。 (郑迎霞)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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