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万松通讯员谢文杰
2003年12月17日,在北流市塘岸线OKM+500米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李英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在对面行驶的一辆小货车在超车时,撞上了李英的摩托车,李英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事后,北流交警认定为小货车驾驶员罗某的交通肇事所致,罗某负全部责任。
李英死后,其父亲李立向小货车驾驶员罗某索赔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1.02万元。罗某在承认她交通肇事的事实后,提出她无力承担这笔费用。经过调查,罗某的确没有能力承担这11万多元的费用。李立自己都觉得想要这笔赔偿是十分困难了,他感到十分的无奈。无奈之后又他忽然想到,罗某在交警部门的讯问中说到:她是无证驾驶她丈夫林某的小货车才发生交通事故的。另外,她还说到,她丈夫的小货车是挂靠到北流市某汽车队的。想到这,李立觉得这一次赔偿该有着落了。于是,2004年3月,李立将罗某、罗某丈夫林某以及某车队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4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她表示自己无力承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对李立的起诉,汽车队感到十分意外,他们认为,林某将小货车挂靠到他们车队是前几年的事了,挂靠关系时间很短,车队也没有收到林某的多少管理费,现在林某的车辆出了事,车队也跟着受罪,真是“肉没有吃到,倒惹了一身腥”。但车队很快就镇定了下来,极力为自己辩解,说:肇事的小货车是林某所有的,2001年,林某将该车挂靠到车队搞个体运输,挂靠管理费是每月30元,然而,2002年到发生事故为止,林某就没有交管理费,按照规定,挂靠关系连续两个月不缴交服务费时,挂靠关系终止,车队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7日,罗某持准驾车型E证,驾驶其丈夫林某所有的小货车,行驶至北流市塘岸线OKM+500M处,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致使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英受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北流市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法院还查明,事故发生后,李英家人为抢救李英花去医药费237元,处理费2300元,车辆停车、施救费170元。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罗某及其丈夫林某共同承担赔偿费用人民币7.5857万元,驳回李立对某汽车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罗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的行为,确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罚,罗某的行为造成了李立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罗某暂时无力赔偿李立的经济损失,依照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其丈夫林某该事故损失的垫付责任;罗某与林某对李立的经济损失应负连带责任。车队允许林某将其小货车挂靠经营,收取2001年度每月30元的服务费并无不当,车队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不负该事故的赔偿责任。李立以车队和林某为肇事车辆的共同所有人要求车队负担垫付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官司虽然赢了,但车队还是觉得心惊肉跳地,好在林某的小货车才交了2001年的管理费,否则,这场官司车队想跑都跑不掉。车队说,这样的挂靠关系以后要更加慎重了,虽然挂靠来钱较容易,但是麻烦也是不少,弄不好本都赔出去。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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