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
我刚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时,住在梁某的姑妈家,梁某的姑妈一个人过,住一间旧式骑楼,对于我的到来她非常高兴,我俩相依为命形同母女。后来,我和梁某谈恋爱,梁某的姑妈很高兴,她对我俩表示,如果我和梁某结婚,她过世后,将她的家产赠送给我和梁某。但她又担心梁某以后会变心,所以梁某的姑妈要求梁某与我订立协议,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梁某与我结婚时,双方便订下了写有:“谁先提出离婚谁便不能分割夫妻财产的协议”。梁某姑妈去世后,我们接受了梁某姑妈遗留下来的财产。近几年来,梁某常常夜不归家,并在外有与第三者同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我几次想提出离婚,但又担心按原来的协议约定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便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像我这种情况不知这条协议约定是否有效?
答:这条协议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其一、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这条规定包含两方面的情形,一是结婚自由,二是离婚自由。谁都不能非法干涉。梁某的姑妈赠予财产给你们是法律允许的,但她用赠予财产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却又是违法的,因此,你和梁某签订的“谁先提出离婚谁便不能分割夫妻财产”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约定。
其二、梁某的姑妈本意是希望你们夫妻恩爱,防止梁某变心,而梁某现在的行为早已违反了其姑妈的本意,他早已用行动来提出了离婚。
其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梁某属有配偶的人,他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因此,梁某是有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你还可以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你应多分,梁某应少分。
最后,希望黄女士还是以和为贵,如果能够和梁某和好,能够破镜重圆,夫妻恩恩爱爱,这也是大家的共同心愿。
鸿州律师事务所 蒙耀东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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