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龙

新闻

财经

体育

科技

文教

娱乐

生活

健康

家居

人才

旅游

政务

八桂

短信

社区

首 页  报社简介  广告特刊  特别专题  本站服务  精彩收藏 

 
 

当前位置: 玉林日报首页 -->> 综合副刊 -->>法制道德 -->> 正文
 
 

上屋与下屋之间发生的排水纠纷人民法院会否受理?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5年01月06日09:23:40)

 
     
 

    张生:我祖屋与黄某祖屋是上、下屋,我祖屋在上,黄某的祖屋在下。我祖屋的排水沟接黄某祖屋的排水沟往下排水,已有数十年。其他地方无法排水。去年,黄某家娶了个新媳妇,与我家因小事发生了一些争执。黄某家人便将我祖屋的排水沟塞死,不让我屋的排水沟通过黄某家的排水沟往外排水。给我家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我家人多次要求黄某家人清除障碍,但黄某家人坚持不肯,我家人请村委会干部来处理,村干部找黄某家人谈了好几次,都无法解决问题。村干部无奈地说,我们没办法了,你们到法院去告状吧!但不知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些农村琐事?

    答:上屋与下屋之间发生的排水纠纷,属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时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会予以受理。

    调整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处理排水方面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

    1、《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希望张、黄两家以上述法律规定为依据,从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的原则出发,能够冰释前嫌,正确处理好相邻之间的排水问题。

    鸿州律师事务所 蒙耀东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C) 2002 www.YLR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技术支持:桂龙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