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电信部门在“5.17”电信日期间搞了个优惠活动,只要预存100元话费便可开通一个小灵通捆绑在固定电话上,购机者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及固定电话的缴费话单便可开户。我平时缴电话费后,有即刻扔掉缴费单的习惯,不知是张某故意捡我的话单去开通小灵通,还是电信部门工作出错,张某的小灵通捆绑到我的固定电话上了。我后来发现话费异常增多才要求检查话费,电信营业部检查发现捆绑错误,退还了我多缴的话费,并愿意赠送几张价值几十元的电话卡给我作为经济补偿,但我认为电信经营部侵犯了我的财产权,除了应该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外,还应该赔偿我的精神损失,不知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往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什么具体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但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少人权利受到侵害后,都想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为:“(一)生命权、继承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而对于财产权受到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目前还未见有,这是其一。其二,《婚姻法》和《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里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是针对财产权受侵害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三,处理民事关系,还应以互谅互解为原则,从电信部门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并愿意通过赠送你价值数十元的电话卡的行为来看,电信部门还是一个非常讲究诚实、信用的部门,应尽量与电信部门协商解决纠纷为好。其四,现在很多经营部门在赠送礼物方面花样很多,比如送挂历、送台历等等,如果你不中意电话卡,可否要求电信部门更换赠品或直接将电话卡折为现金,这些都是可以跟电信部门协商的。
鸿州律师事务所 蒙耀东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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