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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合伙惹来的麻烦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12月23日09:24:11)

 
     
 

□本报记者叶万松

    刘楠、刘荣、刘卫三人同为亲戚,刘卫与刘楠是亲叔侄,而刘楠与刘荣是相认的叔侄关系,三人平时在一起都十分融洽,1994年,三人协商办一家电脑公司。三人商定,由刘荣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万元作为公司的启动资金,由懂电脑的刘卫来经营管理,刘楠和刘荣协助,效益风险分两份分担,刘楠和刘荣占一份,刘卫占一份,如果公司失败无法还贷,刘荣抵押出去的房屋无法得回时,刘楠楼房中的四层、五层则归刘荣所有。

    公司开业后,一直十分的顺利,也赚下了不少的钱财,三人看在眼里乐在心上,几年下来,公司大约赚了20万元。

    2004年的一天,刘荣找到刘卫说:“公司经营了那么多年,是不是考虑一下,拿点出来润一下嘴。”刘卫一听:“好啊,这些年来,大家也辛苦了不少,该润一下了。”于是,刘卫就叫财会给了刘荣、刘楠各5000元。

    刘荣拿到5000元钱,就十分纳闷:20万元就只能分得5000元?是怎么回事?他找到刘卫,刘卫说,这是给他的小利。刘荣就问:“那么分成呢?”刘卫就说:“哪有什么分成?公司是我一个人的。”

    刘荣越听越是不对,明明是说好三人合伙的,怎么到现在变成了刘卫一个人的?自己抵押出去了房子,到头来是学雷锋了。刘荣觉得里面出了问题。2004年1月,刘荣一纸诉状把刘卫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卫将经营所得的20万元分他,并终止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

    很快,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刘荣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三人合伙不成立,电脑公司系刘卫一人经营,不存在分成的问题。

    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原来,对于刘荣的诉讼请求,刘卫向法院辩称,电脑公司是他一个人独自经营的,没有与刘荣、刘楠等任何人合伙,当初,曾用刘荣的房屋作抵押贷款是真,刘荣和刘楠也给他很多帮助也是事实,但是他和他们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关系,也没有合伙的事实,不存在分利的说法,也没有和刘荣、刘楠约定过效益风险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刘卫在1994年因开办电脑公司需要资金,通过刘楠认识了刘荣,经过协商,刘荣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贷款了6万元给刘卫,但并没有订立合伙经营电脑公司的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上就合伙的有关事项进行过具体的约定。公司成立后,刘楠曾帮助联系业务,刘荣也对电脑公司的经营运行进行过了解,但两人对电脑公司的盈余及具体帐目不清楚,也没有就合伙立有任何协议。直到争议发生时,也没有向刘卫提出过对电脑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还查明,刘楠与刘卫是叔侄关系,刘荣与刘楠是相认的叔侄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刘荣诉称与刘卫口头合伙开办电脑公司,但是没有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他和刘卫之间的关系已经具备合伙的条件,刘荣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对刘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了刘荣的诉讼请求。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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