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的吴老伯前一段时间因为身体不舒适住进了医院,在住院这段期间一直是他的儿子和儿媳精心照料。吴老伯心里也非常感激,但是出院之后,这一对父子之间却发生了矛盾并且闹得不可开交。到底是一件什么样的事呢?
吴老伯的结发妻子在3年前去世了,夫妇俩一生未育,年轻时曾经领养过一儿一女。现如今这一双儿女都工作生活在城里,吴老伯就一个人生活在乡下。可自打去年春天开始,吴老伯就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常常感到尿急。医生怀疑吴老伯得的是前列腺癌,所以需要手术后作病理化验才能进一步确诊吴老伯的病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
究竟手术后的诊断结果是好是坏,吴老伯心里很没有把握。于是就在住院前的一天晚上,他把养子吴耀达叫到了身边,告诉他家里有5万元国库券,一张48800元,一张1200元,暂时放在养子这里保管。这两张价值5万元的国库券是吴老伯干了一辈子会计工作,为自己存下的养老钱,他担心自己的身体有什么闪失,所以才把这毕生的积蓄交给养子保管。
安排好一切事宜之后,吴老伯就安安心心地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吴老伯享受到了儿子和儿媳精心的照料。当初领养儿子就是指望老了有个人照应,这回生病儿子儿媳用心的侍奉让吴老伯的心情一直很愉快,手术做得也很成功。没多久,结果就出来了,幸运的是,吴老伯的病是良性的。
出院后,吴老伯的身体很快恢复了。可有一天他去银行查看国库券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国库券已经作废了,因为里面的钱已经被全部取走了。吴老伯的两张国库券应该是到2005年7月19日才到期,按照银行的规定,支取未到期的国库券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密码。吴老伯心想,身份证一直在自己手里,钱怎么会全部被取走了呢?会不会是弄错了?于是他请银行再帮他仔细查一下。
银行的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是吴老伯的儿子拿着父亲的身份证和没有到期的国债,和他自己的身份证提前支取的。看来没错,国库券上清清楚楚地写着养子吴耀达的名字,钱是在吴老伯住院期间分两次取走的。这让吴老伯回忆起住院时儿子曾经要走自己身份证的事。
第一次是交手术费的时候,吴老伯让儿子从未到期的国库券中先提前支取8800元钱交手术费,剩下的钱转存在自己名下。养子答应了,在病床上的吴老伯把身份证和密码亲手交给了养子吴耀达。第二次也是在他住院的时候,儿子说要为吴老伯办理房产手续,就又从吴老伯那儿拿走了身份证。
回想起这两次的情形,吴老伯有些纳闷,儿子为什么不和自己说一声就把钱全部取出来了?事情是像吴老伯想的那样吗?采访时,吴老伯的儿子外出打工不在家,他儿媳妇告诉记者说,两张国库券是当时吴老伯给他们夫妻,并不是托他们保管的。可吴老伯却很坚决地说,国库券是自己的养老钱,只是暂时交给养子保管的。
不管怎么说,现在两张国库券上的钱一共是41200元确实是存到了养子吴耀达名下,一方说是保管,另一方却说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难就难在当初吴老伯把国库券交给养子吴耀达时,没有其他人在场。采访时,吴老伯拿出一个日记本,他告诉我们说,这是他住院的时候自己打的一份保管协议的草稿,他曾经让儿子按照这个草稿写一份国库券的保管协议,但是养子没有同意。
儿媳妇说,当时丈夫想这笔钱是父亲给儿子的,用不着签什么协议。儿媳的说法似乎也有道理。不管怎样,吴老伯是铁了心的跟养子要回这41200元钱。没想到的是,养子的态度也很坚决,说自己一分钱也没有。
2004年2月3日,吴老伯一气之下把养子吴耀达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法院判定养子吴耀达归还从国库券中支取的41200元钱。海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吴老伯的诉讼请求。回忆起40年前夫妇俩收养养子吴耀达时的情形,吴老伯至今还历历在目。吴老伯和老伴是1952年结为夫妻的,婚后一直没有生孩子,后来在上海一家医院检查得知吴老伯的妻子没有生育能力,于是他们就从表姐家领养了5岁大的吴耀达。吴老伯夫妻俩对这个养子就如同亲生儿子一样。
吴耀达读书读到初中,因为家里阶级成份不好,所以就没读成高中,吴老伯夫妇就把他送去学木匠,后来正好赶上海一家建筑公司招考技术工人,在父亲的帮助下,吴耀达进入了建筑公司工作。儿子工作生活得好,吴老伯老两口很是欣慰。可是吴老伯怎么也没想到,到了晚年老伴去世之后,自己却因为养老钱和儿子闹上了法庭。
在村里采访时,有些村民告诉我们,吴老伯在村里曾经当众和别人说起过,自己的钱都给孩子们了。还有一位老婆婆说,她亲眼看见吴老伯把国库券交给他儿子的。看来所有的说法都对吴老伯不利,就在吴老伯起诉养子后不久,他带着一盘录音带找到海门法院。录音带的内容主要是吴老伯和养子吴耀达的一次通话录音: “我的两张国库券,除了医药费还有41200元,你应该还我了。我是请你保管的,现在你要还给我。让我看看,暖暖我心。做人不能这样,有啥看头,这是我的国库券,是我养老防病的钱……”
在父子间的对话中,吴老伯一直强调国库券是自己让养子保管的,现在想要回那41200元钱。儿子吴耀达并没有否认保管这一说法,只是一再表示钱还是先放在自己那里。法院开庭时将这段电话录音播放给养子吴耀达听,吴耀达对这段录音的真实性和内容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没有其它的书面协议,现在惟一的证据就是原告提供的一份录音带。养父提供的录音带,养子并没有对录音带的内容和真实性提出异议。2004年4月26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吴老伯和养子吴耀达之间的口头保管协议,被告吴耀达返还养父吴老伯41200元钱。
法院判决后没多久,吴老伯就拿到了他的养老钱。可自打那儿以后,吴老伯就再也没有登过养子家的门。但是,虽然经过了一场官司,但40几年的养父子关系不是说断就能断。儿媳妇说,如果以后公公生病,他们还是会全力照顾的。
主持人:现在双方各有说法,老伯说这笔钱是我当初交给养子让他替我保管,因为我住在医院里不踏实。但是养子却说这笔钱是老伯在住院的时候赠与自己的,从法律上怎么来界定保管和赠与这两种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汤维建教授 :从法律上来讲,保管和赠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保管是不转移所有权的,也就是仅仅给你暂时的寄存,要根据交付保管的人的要求返还原物。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一定要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比如订立一个赠与合同或者到有关的公证机关举行公证,至少也要有其它的证据来表明这种赠与行为是完成了。如果没有证据来表明赠与行为是完成的话,赠与是不能成立的。
主持人:我们发现这个老伯还是非常有法律意识。他在有一次给儿子打电话的过程当中,把电话过程全部录音了,而且录音在法庭上播放之后,儿子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从法律上来讲,这盘录音带能不能够作为证据来看?
汤维建:这一盘录音带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看待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在内,都是一种证据的法定形式,因此它具有合法性的。老伯和儿子在通电话的过程当中,用录音机录下来了,这个行为本身也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它在法律上是可以被采纳的,同时它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得到了对方的认可,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来采用。
主持人:在法庭上不是所有的录音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的,录音资料也好、录像资料也好必须要满足刚才您说到的那些条件。
汤维建:也就是说,如果录音录像的有关的信息给篡改了,对它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它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了。或者通过秘密窃听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偷拍偷录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的程度就构成了违法的行为,这种证据也是不能被法院最终采纳的。现在法院判决认定这是一个保管合同,它应该是依据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首先第一个链条也是最重要的,被告人应当就赠与行为的成立负担举证责任,他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是父亲把这笔钱送给我了,但是他没有书面的合同。第二,虽然被告提供了几个证人,但是法院它认定这个证人的可靠性并不是太强,第三原告人还拿出一个录音带,这个录音带对于原告来讲是一个足够的反驳性的证据。
主持人: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儿媳妇在面对记者的时候说老汉如果今后身体有病,他们作为儿女仍然会尽到赡养的义务,会照顾好老人。但是这个案子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启示,亲人之间在面对法律纠纷的时候,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则来处理问题。不然的话,可能会对亲情造成更大的伤害。
(由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供稿)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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