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军林 杨君 吕洁
日前,涉嫌抢劫罪的文某某、陈某某以及涉嫌包庇罪的李某被玉州区公安机关抓获,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实行逮捕。
2004年5月18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陈某某窜到南宁伺机抢劫一辆出租车。当晚两人在南宁市火车站以去四塘为名,搭上了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到四塘后,文某某拿出水果刀架在颜某某的脖子上不准其动弹,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封口胶将颜的眼、嘴蒙上,并捆住双手。后又由陈某某驾车至五塘唐绞岭。文、陈两人将颜某某押下车,又用封口胶、黑绑带将颜捆绑在唐绞岭的一棵树上,搜去颜身上的波导手机一部、现金50多元后,两人驾车逃回玉林。
2004年7月,文某某准备入室抢劫,在确定了龙船里某栋某室为目标后,文某某伪造了某单位的工作证件,并弄断了某室住户的闭路电视线路。2004年7月17日早上8时许,文某某带着伪造的证件和水果刀敲开了某室的房门,当其发现屋内仅有女主人在家时,便实施抢劫。女主人全力反抗,于是文某某拿出水果刀朝女主人的脖子上猛划一刀,致女主人当场倒在卧室里间的床上。文某某在屋内搜得奥盛手机一部、现金300多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文某某认为在玉林不宜躲藏,便致电李某,说其因打架出事需到外地躲一阵子。李某便帮忙联系其陆川朋友“阿大”(不知名,在逃),安排文某某到陆川“阿大”家藏匿,并给了500元给文某某作为费用。2004年7月17日晚11时许,文某某就在李某的资助安排下,逃到了陆川。后李某得知龙船入室抢劫案系文某某所为,仍继续包庇,直到文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陈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涉嫌包庇罪。玉州区检察院最近已作出批捕决定。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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