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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公告

(www.ylrb.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12月15日10:2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契税征管工作的新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玉林市玉州区行政区域的契税实行由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直接征收,不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玉林市玉州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承受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玉林市玉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申报、缴纳及政策性减免等所有涉税事项均到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契税征收服务厅办理,不再委托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林市房屋产权登记交易监理所等其他单位、部门代征契税。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之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向财政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核定,但还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于2005年1月1日后持契税纳税的相关资料到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契税征收服务厅缴纳契税。

    四、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但未到财政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5年1月31日前到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契税征收服务厅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在此规定期限内补缴契税的,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五、凡有偷税行为的契税纳税人,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其偷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款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契税款的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由财政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契税征收服务厅地址:玉林市清淳路106号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内。

    七、咨询电话: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2085812、2085988。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10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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