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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要赔偿精神损害费吗?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12月09日10:31:47)

 
     
 

    蒋小姐问:我是家中的小女儿,两个大姐已出嫁,没有兄弟,父母在我随村里的姐妹外出打工前嘱咐我,不要在外面找对象,要为我找一个上门女婿在家里养老。前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邻村的陈某同意上门,我父母看到陈某为人老实,欣然同意,我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也默认了与陈某的恋爱关系,随后我继续外出打工,农忙时节陈某常来我家帮忙,去年春节期间,我们两家订婚,陈某家送来了3000元彩礼,节后我继续外出打工,陈某送来的3000元彩礼,被我父母和陈某用来翻修我家房子了。但是,我总发觉与我在外地打工时认识的朋友相比,陈某身上好像缺了点什么,和他相处在一起没有什么情趣,时间越长这种感觉就越强烈。近来,我向陈某提出分手,解除双方的恋爱关系和婚约。陈某提出,分手可以,但他除了要求归还他家的3000元彩礼外,还要我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万元。陈某的要求合法吗?

    答:陈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其一,订婚和结婚是有原则区别的。订婚只是男女双方按照地方习俗预先设立双方以后作为夫妻的一种约定。而结婚则是男女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行为的。依法登记的婚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而订婚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其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用来约束合法夫妻的,它不能约束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不能引用上款法律规定来约束双方,虽然生活中不少男友或女友被对方抛弃时精神、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严重的还使人痛不欲生,对于受伤害的一方来说极不公道,但《婚姻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是不能适用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

    最后,虽然陈某的要求没有合法依据,但是,陈某作为无过错方,他平时在你外出打工后帮助你父母干农活及翻修房屋,你除了应归还陈某家的3000元彩礼外,适当为他支付一些劳动报酬,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鸿州律师事务所 蒙耀东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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