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军林
10月20日,一件因使用除草剂导致农作物“天冬”大面积枯死从而引发纠纷(本报5月12日A2版曾报道)的案件在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作出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玉林市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罗某二人对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某农资购销部、玉林市玉州区某供销社的诉讼请求。目前,因原告放弃上诉的权利,一审判决已生效。
2003年初,玉林市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罗某先、罗某平二人合作,在玉州区城北镇排榜村连片种植了100多亩的何首乌、天冬等中药材,其中种有天冬30多亩。在今年4月28日,罗某先到玉林市玉州区某农资购销部买除草剂,准备给30亩的天冬喷药除草。可是原来一直使用的那种除草剂“莠灭净”没货了,于是该农资购销部工作人员便向罗某先介绍有另一厂家生产的“蔗草净”除草剂,农药成份一样,买回后按包装说明使用即可。罗某先听后当即买了一件175块钱的“蔗草净”,带回去喷。5月2日,到基地检查时发现所喷的那15亩天冬已陆陆续续枯死。
5月3日,罗某先马上找到了该农资购销部反映情况。当天下午该农资购销部派人到基地看后,送了一些解药的粉剂给地里的天冬解毒,但是无济于事。天冬发生药害后,5月8日,玉州区农业局技术人员到基地调查。经技术人员确认,15亩天冬喷施“蔗草净”除草剂发生药害严重,叶茎大部分枯死,根茎部分坏死,其中损失率95%的面积有6.4亩损失率80%的面积有8.9亩,依据玉林天冬常年产量及其长势评估,合计经济损失60054.75元。
于是,玉林市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罗某先、罗某平一再到玉州区某农资购销部讨说法,并提出该农资购销部工作人员介绍使用“蔗草净”除草剂存在着工作上的失误,对天冬枯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购销部认为,经过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发现罗某先等人使用“蔗草净”除草剂时,不按说明书操作,连天冬与杂草一起喷洒,致天冬叶枯黄,可见,造成天冬一度枯萎是罗某先等人使用“蔗草净”除草剂技术不当所致,此外,天冬发生药害后,购销部马上送去解药为天冬解毒,因此,不存在着购销部有过错的说法。
2004年5月22日,玉林市植保站到种植基地调查后,作出报告认为受害天冬约15亩,天冬地上植株枯死率约在80%—95%之间,调查当日发现有些天冬植株地上植株部分已全部枯死,但其根不死尚能萌发出新芽,天冬枯死是由于施用“蔗草净”及使用技术不当而产生药害中毒所致。种植户要求玉林市玉州区某农资购销部因天冬发生药害赔偿损失,经玉州区消费者协会玉州分会主持进行多次调解,双方在责任问题上未能统一,赔偿问题分歧太大,调解失败。
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7月19日,玉林市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罗某先、罗某平把玉林市玉州区某农资购销部、玉林市玉州区某供销社推上玉州区法院被告席,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因天冬药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玉州区法院在8月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玉林市玉州区某农资购销部是一家农药合法经营单位。法院认为,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2004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售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注册商标为“BUGAO”的蔗草净除草剂时,对原告介绍使用产品按包装说明及对厂家赠送的两小包增效剂和蔗草净一起混合使用的方法,没有超出厂家的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目前市场上没有天冬专用的除草剂,蔗草净除草剂对天冬除草亦不禁用,所以被告向原告介绍使用蔗草净除草剂亦不属错误说明农药用途,而且在原告的天冬发生中毒症状后,即时积极采取了急救措施,应认定被告完全履行了作为农药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原告使用的蔗草净除草剂的包装对蔗草净及内赠两小包增效剂的产品特点、重点防治对象、施药量、施药时间、施药方法、注意事项、急救、储存等作了详细的说明,而原告没有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施用除草剂,单凭以往的经验来使用产品,在使用蔗草净除草剂为天冬除杂草时,连天冬及杂草一起喷洒,操作违反了产品使用说明“茎叶处理应定向喷雾”的规定,天冬发生药害是由于原告在施用蔗草净除草剂时使用技术不当所致。因此,原告主张天冬发生药害是经营者被告不能履行“正确说明农药用途”的法定义务所致,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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