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问:
我与李某婚后生有一子,今年已有3岁。由于孩子较小,一直请李某的母亲来带,随我们一起在城区生活。近年我与李某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我无法忍受,便多次口头提出离婚,李某却以拳脚来回应,打得我周身肿痛,精神极其痛苦,家婆看了也为我落泪。家婆问我:“如果你们离婚,小孩由谁养?”我说:“由我抚养。”谁知,家婆怕我离婚后会带小孩去改嫁,几天后,便偷偷将小孩抱回了农村老家。我多次去家公、家婆家想带小孩回来,但他们却把小孩藏起来,不让我见面。家婆说孙儿是李家的传后人,不能由我带回去改嫁,她会好好照看自己的孙子,请我回去放心。而我作为一个母亲已有一个多月未见过儿子了,既不知他死活,也不知他肥瘦,更不知他是悲是喜?精神更加痛苦。家婆的做法合法吗?
答:家婆未经儿子和儿媳妇的同意便私自抱走孙子的做法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其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这款规定可以看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既是作父母的权利,也是作父母的义务。只要父母健在,其他人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兄弟、姑舅等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只有出现以下情况,其他人才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是小孩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了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才能按法律规定成为小孩的监护人;二是小孩的父母依法办理了送养手续等。
其二,我国《婚姻法》也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规定了父母有管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他人(包括小孩的祖父母在内)不得非法损害或加以剥夺。
其三,如果张女士的家公、家婆在收藏孙子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造成孙子的人身伤害,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受到《刑法》第232条、233条、234条、235条和23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张女士的家婆的做法是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属违法行为。但是,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处理家庭问题应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辅之以法,使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鸿州律师事务所
蒙耀东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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