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岳青通讯员奔奔
事发:夜间驾车撞上路中无主沙堆
2002年12月18日傍晚,周富(化名)搭乘着其大哥周贵(化名)驾驶的摩托车从北流市区往民安镇十字铺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4线勾漏洞路段时,由于天色较暗,摩托车撞到了不知谁堆放在道路中间的一个大堆沙,两人当即摔倒在地,致使周富被摔伤,后被送到了北流市人民医院救治。经一个月的治疗,共用去了医疗费13539.4元。这起事故导致周富腰以下截瘫,双下肢无知觉,大小便失禁,劳动力丧失,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
周富认为,事故是由于作为事故路段管理单位的北流市公路局没有尽责将路面障碍物清理没有保持路面畅通,未尽管理责任造成的,是有过错的,应对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周富一纸诉状将北流市公路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北流市公路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6377.4多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子女抚养费等。
庭审:三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2003年11月24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北流市公路局向法院申请追加了北流市公安局、司机周贵作为该案的被告。
今年5月20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北流市公路局认为,该局是行政管理主体,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如果原告认为该局行政不作为,应对该局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路障管理是被告北流市公安局的法定义务,公路局只承担公路保洁的义务,无清理障碍的职责。且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倒沙的第三者和驾车人周贵造成的,应由倒沙的第三者和被告周贵承担原告的损失。
被告北流市公安局认为,北流市公路局依据国务院国发〔1986〕94号文件认为该局是路障管理部门,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因该文件已过时失效,不应再执行,应按1997年国家颁发施行的《公路法》执行。《公路法》已明确规定:公路局是公路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这均不是公安局的职责范围,这说明路障管理和清除路障是被告公路局的法定职责,且原告的损失是由驾车人周贵造成的,与该局无关。
被告周贵则认为,他是在正常驾驶的情况下撞到沙堆的,这均因被告公路局不及时清除公路路面沙堆造成的事故,应由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且他也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责任由公路局、司机二八分成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路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被告公路局是该案交通事故路段的养护管理者,负有特定的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律义务。该案中,被告周贵驾驶摩托车搭乘原告周富行使在被告公路局养护管理的公路上碰撞路面沙堆,致使原告周富摔地受伤并截瘫,造成原告受到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案的损害结果,是由于放置沙堆于公路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该违法行为人至今无法查实,暂时无法追究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北流市公路局的下属部门才去清理该沙堆。因此,应推定公路局对该案事故路段未尽管理职责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在《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政策中已明确公路局的职责范围,且被告公安局对该案事故路段不存在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行为,因此公安局不应承担该案的过错赔偿责任。
被告周贵夜间驾驶摩托车搭乘原告周富应谨慎行驶,由于周贵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未尽注意安全义务以致撞到沙堆,因此应认定被告周贵驾车与原告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被告公路局作为管理人是推定存在疏忽管理过失,间接对原告造成损害,属一般过错,负次要责任;被告周贵未尽注意安全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直接造成原告损失,属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综合被告周贵与被告公路局的侵权方式和过失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北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北流市公路局应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贵应承担原告损失80%的赔偿责任。因在庭审中,原告周富明确放弃要求被告周贵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北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二00二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北流市公路局赔偿原告周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7556.76元。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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