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万松
2002年10月19日,经罗某介绍,李利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一幢房屋作价6.6万元卖给何伟,该房屋坐落在北流市平政镇北宝路边,为铺屋。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及费用由何伟负责。
2002年10月19日,何伟交了房屋的定金5000元,到2002年11月20日,又交了购房款4.5万元。由于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原始手续,何伟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3年3月10日,李利和何伟的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何伟退出购买的房屋,李利将该房屋出卖后退还何伟的5万元。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双方应该两清了。且慢,事情还没有结束。
2003年3月21日,李利以何伟签订退房协议,何伟也未提出退房为由,要求何伟交清余下欠款1.6万元。2003年3月30日,李利向何伟讨欠款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何伟告上了法庭。
李利称,2002年10月19日,他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位于北流市平政镇北宝公路边的一幢铺屋作价6.6万元卖给了何伟,双方订立了买卖房屋协议,订立协议书后,何伟只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房屋款5万元,还欠有1.6万元,2002年11月20日何伟的代理人何某代何伟订立限单限在2003年农历2月初10日交清,但何伟至今未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何伟付清购买房屋款1.6万元及自2002日年农历初10日起至利息。
何伟称,是李利与何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没有把有关的手续交给他,致使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纠纷,2003年3月10日,何伟委托何某与李利的代理人黄某协商,确认双方原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何伟退出购买的房屋,李利将房屋出卖后把已收取的5万元退还何伟,因此,何伟与李利双方已经通过协商终止了《房屋转让协议》,李利要求何伟支付房屋欠款没有依据。
那么,这个房屋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麻烦事呢?
原来,早在2001年11月,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中将这幢位于北流市平政镇北宝公路边的铺屋执行给了李利以抵偿债务,后来,经过中间人罗某的介绍,李利将房屋转让给何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李利将房屋卖给何伟,作价6.6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及费用由何伟负责。李利及其母亲黄某、何伟的代理人何某及证人罗某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签订后,何伟的代理人何某于2002年10月19日代交了购买房屋的定金5000元给李利的母亲黄某,2002年11月20日交购房款4.5万元给黄某,但该房屋没有取得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加上何伟也无能力交清余下的欠款,2003年3月10日,双方的代理人黄某和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出卖后退还何伟的购房款5万元。可后来,李利以没有与何伟签订退房协议,何伟也未提出过退房为由,要求何伟交清余下的欠款1.6万元。
2004年法院经过审理,判定李利代理人黄某与何伟的代理人何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驳回李利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驳回了李利的请求呢?
法院认为,李利与其全权代办人黄某与何伟的代办人何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利及其代办人、何伟及其代办人何某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因此,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本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但其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因支付房屋价款和办理过户手续问题出现纠纷而签订了《协议书》,解除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此《协议书》何伟对其代理人黄某代其签订没有异议。李利虽然以其没有签名否认协议效力,但由于其代办人黄某既是他的母亲,在李利转让房屋、谈价格、接收价款等过程中一直代办,李利在当时有理由相信黄某与何伟的代办人订立的《协议书》也是李利的意思表示,黄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李利不能以其未签名而否认《协议书》效力。由于《协议书》已经解除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李利不能再依据《房屋转让协议书》提出要求何伟支付价款及利息。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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