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万松 通讯员谢文杰
2002年的一天,黄梅(化名)告诉陈唯(化名)说,他在兴业县龙安镇承包有一个林场,林场的松木可以割松脂,由于种种原因,他现在想把林场转包。陈唯觉得机不可失,经双方协商并订下了口头协议约定陈唯出承包金15000元,先出定金4800元,到开工时交7500元(包括定金)就可以割松脂了。
2003年元月6日,陈唯交完了定金4800元后,黄梅就通知他去割松脂。但是3月17日,陈唯到割松脂地点见到黄梅时,黄梅却说,原来定下给陈唯承包割松脂的林区现已经转包给了别人。陈唯感到非常气愤,当即要求黄梅退还他的定金4800元,但黄梅只给他退了100元,并说现在没有钱,先给陈唯一张限单,限定2003年12月30日前归还4700元给陈唯。
转眼间,12月30日过去了,可陈唯就是不见黄梅归还他的定金,经过多次催促,黄梅还是没有归还的意思。陈唯气愤不过,2004年3月,一纸诉状将黄梅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梅双倍返还定金9400元。
黄梅辩称,他与陈唯的口头协商是真实的,但不同意返还定金给陈唯,因为陈唯当时已经到了所承包的林区割松脂,后来,陈唯以割出的松脂被偷窃为由,不愿继续承包割松脂,并擅自向屋主索取代交的房租100元。限单是陈唯威胁黄梅书写的。是陈唯违约在先,故请求法院驳回陈唯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2年农历11月20日,陈唯与黄梅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梅把其在兴业县龙安镇的林区承包的松木割脂承包给陈唯割松脂,承包金15000元,先由陈唯交定金4800元,陈唯开工时再交2700元才能割松脂。之后,陈唯交足了4800元定金给黄梅。2003年3月11日,陈唯、黄梅到龙安镇开刀割50株松木圈定为陈唯割松脂范围,同年3月17日,陈唯到林区找到黄梅准备开工割松脂,但黄梅却将原包给陈唯割松脂的林区转包给他人,陈唯当即要求黄梅退还定金,但黄梅只退还100元。随后,陈唯要求同行的陈三代书限单一份,要求黄梅签名,黄梅即在限单上签名,限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定金4800元,现黄梅限于公历2003年12月30日前归还定金,……”限期过后,陈唯多次追讨,黄梅均以各种理由推托。
法院认为,黄梅收取陈唯的定金后,却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陈唯。因《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黄梅与陈唯双方协议的标的额是15000元,应认定陈唯交予黄梅的4700元,其中3000元是定金,1700元是承包金,因此,黄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及承包金1700元给陈唯。而黄梅所说的被胁迫在限单上签名一事,因为黄梅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以采信。由此,法院判决:1、黄梅双倍返还定金6000给陈唯。2、黄梅返还陈唯承包金1700元。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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