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由于公司业务很多,我们公司的职工经常要加班加点赶活,午休时间没有,更别说什么双休日休息了。我们向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加班费,可他们说公司已经向我们支付工资了,我们就应该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拒绝向我们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甘女士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针对女职工作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即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