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律师:
我和陈某前几年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后双方同居生活,生有一个女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在女儿出生后,回陈某家按农村习惯办了几台酒。随后,陈某说外出另谋出路,不再打工,但陈某一走之后便无音讯,也从未给过一分钱女儿作生活、学习费用。前年听其大哥说陈某在某县租屋住,不知其做什么生意,今年听其大哥说,陈某在外地做小生意,已和一个女子同居并又生有一子,说要与我分手。我思前想后,既然陈某如此无情,分手就分手,但女儿不知如何处理,带出去打工又无人管,女儿有病又无人看护,几次想送人又下不了决心,我该怎么办?
黄 某
黄女士:
首先,你们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便生育小孩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属非法同居。出现今天这个情况,你们双方都是有过错的。其次,你们所生的女儿又是无辜的。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还有,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你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你与陈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及你们所生的非婚生女儿的问题:
1、通过陈某的大哥设法找到陈某,与他协商解除你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你们的共同财产及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及今后女儿的生活、学习费用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均不愿抚养女儿而送他人收养,须双方签字同意。
2、如果与陈某协商不成时,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除你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及解决非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判决。
鸿州律师事务所
蒙耀东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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