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日前,我国北京、广东等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拟定,有人将它笼统地概括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发各方争议。
其实,新法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这并不等于说是“机动车负全责”,因为法律还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有的人担心,严格机动车驾驶员责任的适用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甚至出现行人故意制造事故勒索机动车驾驶员现象。对此,新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民法也有相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刑法则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走路行车时悠着点。
莫非 定林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