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来电咨询:我想和妻子协商离婚,可不知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居住在内地的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方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表明协议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的抚养费及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四)共同债权的享有和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认为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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