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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谁来承担责任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09月30日17:49:32)

 
     
 

    小铁门晃晃荡荡,小学生爬上玩耍,压伤了同学。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责———

    □叶万松卢德飞

    2002年9月9日中午,小张华的母亲把他送到了学校门口后,就留下他回家了。4岁的小张华此时就读于北流市某小学学前班,母亲走后,小张华自己在学校附近玩了一会后就进入学校,他在走入学校铁门时,10岁的小学生张新正在铁门上玩,一不小心,小铁门就压伤了小张华的小手。在旁人的帮助下,小张华被送到医院,治疗费花去了5千多元,小张华父母为此将学校和张新告上了法庭。

    学校铁门存在隐患?

    原来,北流市某小学的校门口大门为铁钢制造,大门左侧开了一个小铁门,平时,学校是打开小铁门作为行人出入口的。小铁门以两个活动连接点与大铁门相连,小铁门打开后可以以连接点为轴前后移动,小学生们喜爱玩耍,时常有人站在上面摇晃玩耍。只是,每当有学生在上面玩耍时,被老师或旁人见到,就会被制止。但小学生们在没有老师时还是要站在上面玩,学校也制定了安全公约严禁学生私自推拉学校校门。在出现小张华的手被压伤前,学校的小铁门还真没出现过这样的事故。

    法院一审: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2004年3月,法院经过一审认为,北流市某小学在事发前已经做到了应尽的注意及告知义务,并且认为事故发生时,学校并没有上课,不属于上课时间,因此学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即他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保护小张华的人身安全,应承担损害损失的次要责任。张新因为玩耍,摇晃小铁门是致使张华的手指被压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张华的母亲和北流市某小学觉得满意,可是,张新的监护人即张新的父亲并不这样认为,他觉得,法院认定张新的行为致使张华受伤的事实是错误的,而法院认定学校做到了应尽的义务,更是没有根据。为此他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即判张新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学校还得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张华的母亲向法院提供了一位证人的证明材料。证人证实,事发当天,他在学校门口铁门旁的小卖铺里,听到张华的哭声后,走出来一看,见到了张新站在小铁门上发呆,其他同学讲是张新摇晃小铁门夹伤张华的手。证人也到庭对他的证明材料作了证实。

    学校也向法院提供了学校的作息时间表,还拿出了学校给家长的通知和安全公约。作息时间表证实,学校第四节课上课时间为下午14点,给家长的通知中明确写明学校开门时间为下午1点30分,安全公约第八条规定严禁学生私自推拉学校校门或攀爬校门。

    据此,法院认为,张新摇晃小铁门是张华受伤的主要原因,张新应对张华的受伤负主要责任,而张华的监护人在学校未到上课时间即把张华送到校门外就回家,没有安全送到学校内,没有尽到安全的监护责任,也是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学校的铁门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在此之前,经常有学生在小铁门上摇晃,该行为存在较大的危险,学校对此并没有采取对应的整改管理措施,也没有派专人看守铁门,而仅以安全公约来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够的,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另外,学校在交接学生的制度上不够完善,存在着管理上的过错,学校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刘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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