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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居民身份证法》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09月16日10:51:53)

 
     
 

    居民身份证制度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早在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就确定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制度。在条例实施至今的十几年里,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法制建设等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与原《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具有以下不同:

    一、原条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办理身份证,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活动越来越多,没有身份证很不方便。《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更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居民身份证法》删去了原条例规定的对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由执行机关收缴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三、《居民身份证法》改变了过去有关居民在迁移户口时应当换领身份证的规定。由于新的身份证具有机读功能,即可以在身份证内储存一定信息,因此,今后居民在迁移户口时,可以不换领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的变动情况。这种信息化管理方式既节省了居民换证的负担,又便利居民流动。

    四、《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五、《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使用身份证的具体范围,规范了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并进一步强化了对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和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均规定了处罚条款。同时,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利用发放、查验身份证等工作便利收取当事人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虚假信息或改变有关信息等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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