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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村民犯了什么罪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09月09日09:48:11)

 
     
 

    案情:

    2004年2月6日中午,陆川县大桥镇大垌村的老村民周常志家突然闯进5个人,为首者是本村的麦永成。此人30多岁,近年以放高利贷盘刹他人为业。在收债时,带着几个马仔,动辄大打出手,把村里人搞得既惧怕他如虎狼,又对他恨之入骨。当下,麦永成带人闯进周家门,当着老村民周常志的面,拳打脚踢把其儿子、侄儿打倒在地后,麦永成即大声喝骂:“周常志出来!”年届60的周常志急忙往厨房躲避。麦永成冲到厨房门口,一拳打中周常志,接着又挥拳连连打击。周一边躲闪一边退到门角,迅速拿起一把长柄砍柴刀,双手举刀朝麦的头部连砍几刀。麦退出厨房门口倒到地坪下,当即死亡。老村民周常志自知人命关天,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定性:

    第一种意见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意见认为,周常志所实施的行为是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是长柄砍柴刀,周所砍击的部位是麦的头部,而且一连砍击几刀,当场致麦死亡。周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周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定性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意见认为,麦闯进周家,一连打倒两人后,又追打老村民周常志,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周为了维护他人和本人的生命不受侵害,而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麦一连砍了几刀,麦才停止侵害从厨房门口退出跌倒在地坪死亡。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周的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危及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麦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定性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此种意见认为,老村民周常志的儿子、侄儿以及其本人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麦的暴力不法侵害,周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是,麦的不法侵害是采用拳打脚踢,将其儿子、侄儿打倒在地后又冲上来用拳头打周,而周在行使防卫时采用长柄砍柴刀朝麦的头部一连砍击几刀,致麦当场死亡。周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周常志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实行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防卫的合法性是有条件的,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防卫的性质就由合法转化为不合法了。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老村民周常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这种性质的行为。

    陆川县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以周常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陈海松 林平方)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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