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万松谢文杰
2003年广东人周耀从玉林市人雷洪那里购买了一辆三菱车,车号为黑E0111,事前,雷洪曾作出保证,说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也齐全。于是,周耀就与雷洪订下车辆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的当天,双方实现了交易,周耀将车款12万元交与雷洪,雷洪将车子交给了周耀。这是当年4月的事了。
然而,到了2003年12月,正当周耀拿着车辆的相关证件到交警部门办理年审转户时,交警部门告知,该车无法年审及过户。
事情到了这里,周耀感到十分蹊跷。于是,他就立即聘请律师远赴黑龙江了解车子的情况。律师到了黑龙江,向周耀传来了十分不利的消息,该车在大庆市并没有建有档案。周耀又要求律师到大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查询,得到的答复也是黑E0111三菱车没有在该处办有《道路运输证》。周耀感到自己被骗了。12月29日,周耀一纸诉状将雷洪告上法庭,要求雷洪归还车款12万元以及律师调查等费用2万元。
周耀说他被骗冤枉,而雷洪却说他更冤。这是什么回事呢?
周耀在他向法院递交的诉状里主张,他是受到雷洪的欺骗的。黑E0111三菱车在大庆市没有建档,也没有在大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有《道路运输证》,雷洪向他提供的黑E0111车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是无效证件,这是导致他受骗,车子不能年审过户的原因。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先签订的协议,雷洪归还12万元车款及其他损失。
同时雷洪也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其与周耀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并已经将车辆及有关证件交给了周耀,一切手续是合法的,请法院驳回周耀的诉讼请求。雷洪向法院提供了车辆手续合法的证据,包括黑E0111的机动车辆登记表复印件、黑E011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保险理赔凭据等并要求法院调查黑E0111车的档案。
2004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案件。6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周耀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周耀的诉讼请求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03年4月26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双方均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当时双方并无异议,说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是全面的。原告周耀主张被告交给他的车辆及该车的有关证件在有关车管部门没有登记档案,认为这些证件是无效,从而认为被告在签订的协议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在提供的证据中却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
原来,周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广东某律师行的调查介绍信大庆市车辆管理所黑E0111车辆的登记情况为“查无登记”字样,加盖的是“CGS梁某”的印章,大庆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其内容是“梁某系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员”。把上面两份证据结合起来,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得出“车管所证明黑E0111车无登记”的结论,但是,事实上,车管所只是证明梁某系车管所档案管理员,并没有证明黑E0111车无登记,也没有证明梁某出具的证明是车管所的证明,因此,梁某的证明只能认定是其个人行为,而车辆档案是属于车管所的,应由车管所出具的证明,个人无权出具车辆登记证明,因而,梁某个人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车管所档案无黑E0111车辆的登记。而大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是证明黑E0111车没有在该处办理《道路运输证》,但不能证明的其他手续是不合法的。同时,也不能证明雷洪交给他的机动车行驶证是伪造、变造的。所以,周耀主张的车辆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协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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