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的经济开发区占地31亩,价值人民币960万元左右,但这块黄金宝地带来的除了一系列官司以外并没有任何财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这块土地做出了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根据两份判决,两家企业分别成为了它的主人,从此官司接连不断。在争执之中,土地不仅荒废了4年,也拖垮了它的买主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
赵德芬是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据赵德芬介绍,4年前,泰通公司以3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块土地。土地当时属于一个叫李胜全的个体老板。1999年,李胜全把土地抵押给了宜宾市工商银行,换来300万贷款。但到了2000年,李胜全因为无力还款,被工商银行告上了法庭。工商银行的退休行长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情况,但由于种种原因,他拒绝接受采访。
2000年6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宜宾市工商银行对李胜全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商银行因此找到泰通公司,希望泰通替李胜全偿还340万贷款和利息,而这块土地将转让给泰通公司,银行的目的最终是收钱。当时这块土地的周围还没有开发,340万的价格不算很高,而泰通正想搞个安居工程,于是公司认为这桩生意还是可以做的。
2000年底,泰通公司和李胜全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宜宾市委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都做出了批示,对土地转让表示支持。在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上,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话:土地由国土资源局暂时收回,并预安排给泰通公司使用。国土资源局还承诺在建设规划手续办理结束以后,他们将给泰通公司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下泰通公司塌实了,并分两次把钱打入银行的帐户上。
还清了银行贷款以后,2001年的上半年,泰通公司在建委、计委和规划部门分别取得了规划手续,但恰恰在这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冻结这块土地。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冻结这块土地,而后法院又将土地以960万的价格裁决给另一家民营企业锐海实业公司。这个消息让泰通公司大吃一惊。法院的裁定不仅意味着泰通公司将失去土地,而且340万的巨款也因此化作了泡影。那么这家锐海公司与李胜全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法院又为什么做出裁定呢?记者来到锐海公司,总经理却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又来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采访同样遭到拒绝。经过交涉,法院向记者简单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原来,李胜全不仅向工商银行贷款300万,还向锐海实业公司借款475万。2001年8月,锐海公司也把李胜全告上法庭,李胜全唯一的财产就是这块土地,所以法院将土地裁决给了锐海公司。法院向记者解释,对不动产的执行讲究一个优先权,而所谓优先权又要看是不是有抵押,这31亩土地既没有抵押也没有优先受偿,因此法院有权进行裁定。
但记者了解到,同是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曾判决工商银行对这块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正是依据这份判决,泰通公司和李胜全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而后土地由国土资源局暂时收回。由此看来,土地已经不是李胜全的财产,而属于国家所有。但2001年,法院依旧把土地当作李胜全的财产进行裁定,这等于说法院否定了自己的第一份判决。
令记者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否认了自己曾做出工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还说当初李胜全和银行没有因贷款的事上过法庭。为了核实判决的真伪,记者再次来到宜宾市工商银行,退休的老行长向记者出示了自己存放的判决书复印件,并不满地表示,法院代表的是法律,不能自食其言。
这份编号为宜经初字第21号的判决书证实了老行长的话,但面对记者,法院为什么否定自己的判决呢?个中原因记者无从得知。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注意到另外一个细节,法院之所以做出第二个裁定的原因,是李胜全欠锐海公司475万的巨款,而法院认定欠款的依据是四张一模一样的欠条,但是这些欠条的真伪曾受到泰通公司的质疑,他们听李胜全说过这400多万元债务中有近200万元是虚假的。
2002年3月,泰通公司曾向宜宾市公安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李胜全写下这样一份承诺书,他承认4张欠条多半是自己伪造的。那么,他为什么会伪造欠条平白无故的甘心欠债呢?当时李胜全交待,当初是债权人让他写的假借条,就是希望法院冻结这块土地。
李胜全说,这块地转让给泰通以后,地价一下子涨了三倍,他心里很不平衡,便和锐海公司精心策划了一出“官司”,双方伪造欠条。以此为证据,锐海公司把李胜全告上了法庭。按照约定,如果法院把土地裁给锐海,双方将平分这块价值上千万的土地。为了核实李胜全的说法,记者再次来到锐海公司,但公司仍拒绝记者采访。
几经周折以后,记者电话联系到锐海公司的总经理,他否认了李胜全的说法。一口咬定这些欠条全部是真实的,他们一定要追回这些欠款。这个475万欠条到底是真是假,这其中的底细恐怕只有李胜全最清楚。但宜宾市公安局介绍,李胜全已经失踪了近两年,而当时为了核实欠条的真伪,公安机关还调查了锐海公司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
根据报表显示,锐海公司在2000年初应收款只有110万左右,也就是说他对外借款不超过110万,而这475万的借款又是从何而来呢?宜宾市公安局将调查情况做了通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锐海公司和李胜全之间的债务案件,但法院没有采纳公安局的建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同一犯罪事实如果同时面临民事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侦察,应该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应该在刑事案件侦察结束以后再审理民事案件,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反而拒绝了公安局的调查。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宜宾市的诸多政府部门几乎没有一家愿意直面摄像机,似乎有一种压力让他们左右为难。而这种压力究竟来自于什么地方呢?有人曾私下告诉记者,锐海公司的总经理叫郭锐峰,他的父亲郭世华就是宜宾市建设局现任的党委书记。这种说法,记者在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的口中得到了证实。
2003年11月,四川省政法委对这起案件明确批示,要求公安机关加大侦办力度,查清李胜全的全部犯罪事实,而宜宾中院的裁定应该撤销。但事情发展到今天,一直没有结果。周围的高楼一座座拔地而起,土地的价格不断的攀升,31亩土地却在漫长的等待中陷入了荒芜。
主持人:这个土地的主人叫李胜全,李胜全和银行之间发生了今天我们要讨论的第一场官司。事实上是李胜全有这块地,法院就做出判决说现在银行有这个土地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个什么概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叶林教授:银行会鼓励你把土地卖掉。比如说这块地卖到300万,那么拿回来300万首先还我银行的钱,剩下的部分别人再去分,所以这就是银行优先于别人去享受这块地的利益,但是按照银行的规则,银行是不愿意自己拿着一块地的。
主持人:现在泰通公司终于进来了,现在是三方,一方是银行,一方是泰通公司,还有一方是李胜全。这三方的关系是个什么关系?
叶林:首先因为泰通公司替李胜全还了对银行的欠款,李胜全现在不欠银行的了,现在他欠泰通公司一笔钱。后来又出现了国土资源局一方,国土资源局把地收回了,只要政府收回了,这块地就改变性质了,不再是李胜全的了,而应该收归国有了。如果不出意料的话,国土资源局完全可以再继续给泰通公司办手续。
主持人:不过这个时候又出现一个波折,法院冻结了土地。那如果法院冻结了土地,对于这块土地的转让意味着什么呢?
叶林:说明在冻结的裁定生效期间,任何人都不可以再拿到这块土地。
主持人:在第一个官司的结尾处,国土资源局拥有这个土地,但是在第二个官司上,法院又把这个地判给了锐海公司,法院可以这么做吗?
叶林:第一个案子表明土地已经被国土资源局收回去了,已经变成政府的地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是锐海公司和李胜全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但是现在法院不承认发生过第一场官司,不承认这块地现在属于国土资源局。判决书的编号是21号,法院的每一个编号都不会重复的,所以可以从档案当中调取一下,看看有没有所谓的21号判决书。如果说有人造假,法院确实没有做过这样的判决,那么法院应该依照职权主动地去查一下,而不可以轻易地说我没有做过这个判决而一概了之。
主持人:现在公安局也开始介入到第二场官司里面,公安局发现李胜全有可能和锐海公司串通造假的借条,把这块地划回来之后,得到钱可以平分。我们现在再做最坏的打算,即便法院不考虑也不接受公安机关这个建议,法院能不能就这样把地直接裁给锐海?
叶林:法院在执行过程当中,最合理的办法是把这块地卖掉,看看变现以后能挣多少钱。比如说最后卖到了900万,给锐海的只能是475万。法院强制把这块地就直接划给了锐海,锐海是用400万元得到了价值900万元的地。这样的话,我们法院变成了商人去赚钱的工具。
主持人:刚才我们已经看到这块土地已经收归了国有,但是在第二场官司法院做出诸如此类的各种判决之前的一个依据是,法院还把这块地当成李胜全的,这意味着什么呢?
叶林:意味着理论上来讲,第二场官司原本就不应该存在。
主持人:现在我们知道,在当地政法委的努力下,第二场判决第二份裁定已经撤销了,但是法院最重要的工作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如果一个法院都不能够让这种严肃性得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如何让百姓信服?
(由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供稿)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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