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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五误区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08月05日10:17:00)

 
     
 

    一、只有判决书才可执行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机构只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除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只要法律文书生效,何时申请执行都行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申请执行有具体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三、只要被拘留了,义务也就免除了

    事实上,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只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制裁,其目的是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能视为是对被执行人义务的免除,民间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认识是错误的,在法律上行不通。

    四、“隔手账”不能被执行

    有人认为,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其他人欠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望洋兴叹”,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强制执行。

    五、只要一申诉,执行就中止

    有的被执行人一见到执行法官,就以“判决不公正,我正在申诉”为由拒绝执行,其理由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李德勇)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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