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妇女被人强奸,警方竟让被害人等候嫌疑犯再次作案,而且要等到把案作完(具体明确到“犯罪嫌疑人泄精之后”),再让受害人喊出声音,从而保证警方能抓个现场……这竟是一个派出所在接到受害人报案后设计的抓捕方案!结果,犯罪行为得逞了,警方的计划却落空了:嫌疑犯在眼皮底下跑掉,体液检测又弄出冤案,受害人在警方的操纵下再次蒙辱受害,嫌疑犯却仍然逍遥法外。
4个警察埋伏在受害人的屋里,竟能让没穿衣服的嫌疑犯逃脱;现场留下那么多的证据,竟弄出一场到头来赔偿万元的错案……如此低能的办案水平且不去说它,因为窝囊到这个地步的警察也不多。值得一说的是那个抓捕方案。
要是这样破了案,抓了个现场,当然是铁案,而且连取证都可以免了。从办案的业绩看,圆满得很。但警方替受害人想过吗?为了警方的办案业绩,让受害人再受一次侵害,而且是灵与肉倍受蹂躏的侵害。若是“以案为本”,警方的方案无可挑剔,只要案能破获,一切都是手段。若讲“以人为本”,警方的方案就荒唐透顶,对以保护公民免遭侵害为天职的警察来说,破案只是手段,岂能为了破案,放任受害者再受侵害?
荒唐到让受害女再遭强奸的抓捕方案,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警方在办案中搞“以案为本”,却是不乏其例的。几年前,北方某城市屡屡发生针对夜行女的敲头抢包命案,警方只考虑破案有利,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致使受害人数不断上升。虽然案是破了,但那些因为得不到预警信息而死在嫌疑犯棍下的生命,促使人们对警方的办案思路产生质疑。要是发布了预警信息,嫌疑犯可能会收敛犯罪行为,这会给警方破案增加难度,但却会让许多夜行女提高警惕,从而免遭其难。虽然,只有抓获嫌疑犯,才能最终消除犯罪。但抓捕嫌犯、保障安全,是警方的职责;公众没有为之偿付生命代价的义务。
“以人为本”,贯彻在警方的工作中,就必须坚持公众的安全高于一切。许多地方已经实施警情通报,把一些群发性的犯罪苗头,及时告知公众。宁愿“打草惊蛇”,不能“任蛇咬人”。这是执警为民的基本要求。□慕毅飞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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