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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卷烟市场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www.ylrb.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07月01日10:58:04)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点的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玉林市的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在遵循“合理布局、满足消费、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及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下达的零售户达标控制率,于每年初下达当年度可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总数量;并向社会公布玉林市和下属县(市)各地的零售点设置数量和发放情况。每年达到调整控制目标数量时即停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证发放工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下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结合当地人口、交通和消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规划,具体设置本辖区城区、乡镇、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村屯零售点,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只能一证一摊;同一经营地址的只能申请办理1个卷烟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大中型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服务性单位以及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店、超市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不受零售点分布规划限制。

    对连锁经营的商店、超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2002〕49号)的精神办理,不受零售点分布规划的限制。

    中国石化或中国石油系统的加油站设置的便利店,不受零售点分布规划的限制。

    第六条 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资市场卷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户。

    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内:原则上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150户以下设1个点,15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或以人口总数300—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农村:原则上60户以下自然村设卷烟零售点1个,60户以上的每增加60户,增设1个点或以辖区人口数200—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区域的零售点设置,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第七条 对残疾人、下岗职工、烈属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以及应届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需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凭有效证件经核实后在同等条件下可酌情优先设置零售点,若有违法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按法律程序取消其卷烟零售业务资格。

    第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由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有效期限。期满后按规定申请延续。

    第九条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不符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规划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城区非主干道的其他街道、小巷及居民生活小区可酌情设置流动临时零售点,但必须持有城管和市容监察部门批准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

    (四)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

    (五)各类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内、门口半径50米内的;

    (六)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场所的。

    凡上述场所原有的卷烟零售点,到期后不再设置,原取得的烟草零售许可证不予年检或延续有效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撤销零售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不予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是特定资格的公民,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者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零售点,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同时取消,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无卷烟经营项目的(村屯一级的烟草专卖零售点视实际情况确定)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同时取消,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无证经营。变更经营地址、或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必须按新办证的条件进行审核。若个体卷烟经营户许可证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发生变动,且核定的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许可证年检或未通过许可证年检的零售点,许可证自动失效。

    对因违法经营被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年内不予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规划要求的,其许可证到期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其重新办证的申请。新申请办证户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施行。2003年10月30日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玉林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玉林市烟草专卖局

    2004年7月1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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