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的吕玉生、苏华能、吕武操等三人现在后悔极了:6年前因一件小事引起了纷争,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到头来还挨坐牢和赔偿,真不值呀!
那是1998年1、2月间,陆川县温泉镇东山村吕屋队吕玉生、苏华能、吕武操等人因饮水困难,先后到本村的鸭母坑队同吕小剑及其父亲吕文烈商量在其父子经营的鱼塘边挖水井的问题,但均遭到拒绝。吕玉生等吕屋队村民便扬言要挖吕小剑的果树。同年2月11日,吕屋队的几个村民找到东山村村委会,要村委会落实吕小剑果园的土地权属问题。在查山界档案时,几个村民发现该土地未作详细划分,权属不清。于是吕玉生、吕武操等人据此又找到吕小剑商量,但吕小剑坚持不让挖井,并口口声声说其所种果树的山岭是鸭母坑队的。吕玉生等人回去跟其他村民说起这个情况,村民们都很生气:“不让挖井,就挖掉吕小剑的果树。”1998年2月12日早上,吕广生、吕玉生、苏华能、吕武操等18名群众来到吕小剑果园,用铁锹、锄头将果园里的龙眼、李子、荔枝、黄皮等共46棵果树挖起。这些果树挖起后均死亡,吕小剑委托陆川县价格评估部门评估被损坏果树价值赔偿金额为40476元。案件发生后,陆川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吕玉生、苏华能、吕武操等3人刑事拘留,吕广生在逃。1998年3月31日,陆川县公安局因吕小剑果园土地权属不清,无法审查,暂将3人释放,由双方村民就此土地权属问题申请陆川县人民政府处理落实。陆川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29日作出陆政发200160号决定,证明吕小剑果园土地权属属鸭母坑队所有。吕玉生等吕屋队村民不服,起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陆川法院判决维护陆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吕玉生等人又不服,上诉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1998年开始吕玉生、苏华能、吕武操等人上上下下跑断了腿,家里的农田荒芜了,积蓄花光了,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这边的吕小剑也不闲着,到处上访、控告,时间、精力、金钱也花了不少。由于果园土地权属已明确,2003年4月11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了吕玉生、苏华能、吕武操等人。陆川县公安局还委托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毁果树总价值为44487元。2003年底,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将涉案3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陆川法院为慎重起见,延长了审理期限二个月,根据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鉴定枯死的果树价值人民币7813元。在法庭上,苏华能辩称挖吕小剑的果树目的是让吕小剑移植,吕小剑未将挖起的果树移植,造成果树死亡,责任在吕小剑,其不构成犯罪;吕玉生的辩护人认为吕玉生不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而是基于土地权属纠纷引起,且追诉期限已过,吕玉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吕武操的辩护人提出吕武操仅挖果园的筋围,未挖有果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但经查实,三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未被法庭采纳。近日,陆川法院作出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吕玉生、苏华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吕武操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吕玉生、苏华能、吕武操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小剑的经济损失7813元。
笔者认为,这是一起由简单的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有不妥的地方。原告对被告提出在其鱼塘边打井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如果对方的确是饮水困难,而在其他地方打井有一定的难度,可以同意打井,毕竟是同村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此井对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只要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互谅互让,这些问题我相信都可以迎刃而解。但原、被告均采取了极端的做法,原告一口回绝对方的要求,毫无商量的余地;被告一怒之下挖了原告的果树,触犯刑律。其实,被告在对方不同意打井的情况下,可通过村委会或当地政府调解,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完全不必要走这条身陷囹圄又赔钱的路。原、被告由于互相斗气,6年时间为几亩果园的权属问题经过了政府决定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加上不断的上访、控告、申诉,双方都精疲力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从司法成本来看实在是太高了,划算吗?但失去更多的还是情义,同在屋檐下形同陌路,每日都剑拔弩张,这样的日子过得有意思吗?
相关资料: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276条的规定,对一般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情节严重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海松)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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