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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结算立借条索还借款输官司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06月10日10:52:10)

 
     
 

    有借条白纸黑字载明20000元借款,但索还官司还是输了。日前,容县人民法院对何伦江凭借条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何伦江诉称:杜琼芳曾向其借款共计26200元,并于2001年4月16日立写有借条一份,承诺于2001年12月31日前还清。2001年12月1日,杜琼芳还款6200元后,根据尚欠金额重新立写一份借款20000元,落款日期仍为2001年4月16日的借条。后经多次追索,仍未还款。为此,何伦江提供借条为据,诉请法院判令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02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针对何伦江所诉,杜琼芳答辩称:2001年4月16日及之后所立两份借条均未真正借到现金,实为反映因处理合伙内部债务而立,并非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何伦江、杜琼芳及案外人潘某从1998年起合伙经营容县果品公司大新红砖厂,并由何伦江和杜琼芳分别担任出纳、会计。现砖厂已经停产,但尚未彻底清算散伙。2001年4月16日晚,何伦江、杜琼芳及潘某在容县果品公司办公室就合伙的有关账目进行结算,得出何伦江为合伙事先垫支了款项10万多元,由三人分摊,杜琼芳和潘某应补款给何伦江的结论。结算后,杜琼芳和潘某均没有交付分摊款给何伦江。于是,根据所应分摊的款项,在无现金交付的情况下,杜琼芳立写了一份注明:“借到何伦江人民币26200元,定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按银行同等存款利率计付”的借条给何伦江收执,潘某亦于同晚立写了字据交何伦江收执。2002年12月20日,何伦江和杜琼芳经协商,由何伦江从其收回的合伙债权中抵减5000元,杜琼芳支付现金1200元。在扣除上述两笔款合计6200元后,杜琼芳按第一份借条的日期重新立写了一份载明:“今借到何伦江人民币20000元,定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的借条交给何伦江收执。同时第一份借条由何伦江注写“作废”字样后交还杜琼芳。

    容县法院审理认为,何伦江诉请偿还借款,仅提供一份按2001年4月16日原始借条日期续写,且无现金交付的借条作为依据,对于杜琼芳借款次数、时间等具体经过不能陈述完整、清楚。而杜琼芳辩称借条反映的是因结算合伙账目得出的应分摊款,其数额与何伦江主张的借款金额相吻合。杜琼芳主张借条记载事项系因处理合伙内部债务而写,并非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对此,何伦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辩驳。因此,根据具体案情分析,法院认定杜琼芳向何伦江出具的借条系因处理合伙内部债务而立写,非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何伦江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缺乏充分证据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叶丙良 何业成)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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