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抗美援朝时的一等残疾军人,于1998年倾尽所有购买了天增房屋经销处的房屋1幢。然而当我拿着合同和发票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证时,房产局称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不能办理产权证。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于1999年6月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按法律程序移交公安局。我又到公安局询问此事,他们答复说:“不是欺诈,你再起诉。”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斌
王斌同志:
这是一起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开发商将已抵押的房产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因来信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易下结论。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开发商作为抵押人将已抵押过的房产出售给消费者违反了这一义务。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人擅自出售等方式处理或处分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王某作为买受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从法院及公安局的实际运作来看,王某的权利的实现只是个时间问题。 李得勇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