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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翅天使法援帮你法律援助 为断臂男孩重新点燃希望之火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04月22日09:57:44)

 
     
 

    2000年8月7日,博白县绿珠镇年仅3岁的小福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了左臂。从此,冯家人踏上了漫漫的索赔路。

    提起3年前儿子遭受的那次车祸,父亲冯文广不禁悲泪长流。当日中午11时30分,3岁的小福跟着小姑冯观引乘上一辆公共汽车前往博白县城玩。小姑拉着小福刚上汽车,车门还没关好车便开动了。由于路况不好,车在颠簸中行驶了三四米,突然遇上障碍物引起剧烈的震动,小福一个趔趄从开着的车门摔了下去。这时,小姑一下子吓呆了,哭喊着:“有人从车子上掉下去了,快停车,快停车!”然而,公交车司机似乎没有听到叫喊声,继续向前快速行驶。就这样,一幕悲剧在众目睽睽之下发生了:小福摔倒在地正在挣扎着,车子的右后轮残酷地从他的左手和左腿碾过。小姑哭喊着跳下车,愤怒的群众把车拦住,司机冯国这才醒悟过来把车停下。小福躺在地上,满身是血,不醒人事。小福的母亲林永惠闻讯赶来,强忍着悲痛把昏厥过去的小福送到博白县人民医院,由于伤势严重,在进行简单的包扎后,小福被送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结果他的左腿保住了,左臂却永远失去了。

    此时,悲愤的小福家人找到了肇事车司机冯国。得知这辆牌号为桂K-91548的肇事车登记的车主是博白县公共汽车公司(下称汽车公司),原车主是庞黎明,两者之间是挂靠关系。博白县公共汽车公司在事故发生前一直收取这辆客车每月管理费300元,冯国1999年8月25日从庞黎明处购买这辆小型客车经营管理。

    由于复杂的挂靠关系,使得这起简单的损害赔偿案陷入多年的诉讼……

    2000年8月22日,博白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冯国驾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福不负责任。此后虽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但未达成经济赔偿协议。2001年2月15日调解终结后,小福将汽车公司及冯国告上法庭。

    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冯国行车前未把车门关好便驾车行驶,致使小福从车门摔下公路,之后又继续行驶,使小福手、腿骨被车轮碾折,冯国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汽车公司是冯国所有的客车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对此车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福乘车无违章行为,依法不用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冯国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安装假肢费用合计人民币103973.86元(减除已支付给小福的医疗费用14150元),汽车公司负连带责任。

    汽车公司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福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冯国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博白县公共汽车公司是小客车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并收取了冯国12个月的管理费共3600元,应在其收取冯国的管理费3600元的范围内,对冯国的赔偿责任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让冯家刚燃起的一点希望瞬间熄灭了。这意味着冯家又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车祸的肇事者冯国在支付了14000多块钱医疗费后便“人间蒸发”了,而冯国的家人也坦言,车是冯国到处借债买来的,他们无能力赔偿。为了给小福治病、为了打官司,冯家已欠下了3万多元的债务。经过3次大手术,小福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但因手术留下的后遗症也随之出现了。由于脑部受影响,小福的脾气越来越暴躁,动不动就打砸东西、咬人或神志不清,做出一些可怕的事情,他会突然爬到高处,纵身跳下去。一次,小福爬上村外的高坡跳下,结果下巴和后脑勺被缝了十几针。自从出了这种事后,全家人都不敢掉以轻心,成天都得看住他。以前靠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的冯文广自孩子出事后就没有出去打过工了,一来照顾儿子,二来为孩子的医疗费四处奔走。贫困的冯家人将唯一的希望寄于汽车公司,希望它能先为孩子垫付医药费把孩子的伤治好。没想到,二审判决却让他们的希望落空了。

    然而不久,区人民检察院的一纸抗诉书让冯家又看到了希望。抗诉书认为:被上诉人冯国自购小客车后挂靠博白县公共汽车公司,每月交纳管理费300元,至案发时止,虽然只收取了3600元管理费,但冯国挂靠博白县公共汽车公司的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博白县公共汽车公司在收取冯国的管理费3600元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判决有误,博白县公共汽车公司应负连带责任。裁定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有再审,就还有希望。冯家人在欢欣的同时又被另一个难题缠上了:他们根本筹不到请律师的钱!就在冯家人一筹莫展之时,有好心人告诉冯文广,玉林市有个专门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经人指点,他们找到了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

    经审查,小福的情况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为其指定了国锐律师事务所的曾华山律师作为其再审代理人。

    2004年2月16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小福诉博白县公共汽车公司、冯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庭上,三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原审上诉人汽车公司要求维持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冯国要求依照区高检抗诉意见。被上诉人小福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曾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汽车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汽车公司是小客车的登记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不论按汽车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认定其与冯国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也是其双方的内部关系。挂靠协议只能约束其双方,并不影响汽车公司对外先承担责任。再则,从挂靠的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汽车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从各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2000年高院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精神等都体现了要求被挂靠方同雇佣人一样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承担20%的过错责任,曾律师认为是错误判决,应予以撤销。首先,就过错责任问题,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事故完全是由于被告车辆在运行时未关车门造成,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即完全排除了其他人过错的存在,没有过错就没有监护责任的产生。其次,就事故过程本身而言,小福从车上掉下碾伤致残完全是司机冯国违规操作造成,根本无法预见和防范。另外,法律规定,并不是被监护人一受到伤害监护人不在场即一定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的意见,曾律师认为,汽车公司为线路经营者、车辆车主和运行利益的参与分配者,冯国作为司机有重大过失,应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庭采纳了曾华山律师的代理意见。2004年3月19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2001)玉中民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维持博白县人民法院(2001)博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接过判决书,冯文广流下了感激的泪水。他说:“真不知该怎么感谢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曾华山律师才好,是他们给冯家和孩子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愿汽车公司能及早履行付款义务,我要用这笔钱先把医疗费和债还上,如果有剩余的话就存起来送孩子读书……”

    (曾娴 陈霞)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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