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讯 最近,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现年49岁的何某某是湖南省祁阳市人,2002年何某某在做生意时认识了容县的苏某。在从事个体中介原煤生意时,何某某以其为货主将原煤卖给北流市某瓷业公司,何某某在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于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间通过苏某(另案处理)开来18份共计原煤4244.22吨,应税金1306135.31元,增值税税额169797.64元,何某某将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北流市某瓷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该18份发票的销货单位为云南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经有关部门查实,云南某工贸有限公司无原煤经营范围,也从未跟北流市某瓷业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这证明其企业的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被盗用了。
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是初犯,况且北流某瓷业有限公司已补交了抵扣的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故此,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吴小巧)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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