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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抗捕屡教不改罪加一等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4年03月11日14:47:13)

 
     
 

    偷车本来就已经是违法行为,被人发现后还要继续一错再错,实施抗捕,并撞坏警车,郭某的这一系列行为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家住福绵管理区樟木镇的郭某于2003年的一天窜到该镇汽车站,趁人不备偷偷将停放在车站内牌号为桂K08849的中巴车盗走,谁知不久就被人发觉,他于是加大马力往福绵方向逃窜。在逃跑途中,由于车速过快,郭某的车撞上了同向行驶的另一辆中巴车的车尾,两车均有损坏。与此同时,公安人员也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并驾车拦截,在多次警告后,郭某仍不愿停车,公安人员只好强行超车打算将该车拦停,谁知郭某还不知悔改,不仅没有悬崖勒马,还继续加大马力冲向该车,最后造成警车车尾损坏,郭某也被当场抓获。另外,经查明,郭某因盗窃还于1996年11月被原玉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郭某盗窃中巴车被发现后驾车逃窜,经警方多次警告仍以实施撞车的方法来抗拒抓捕,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的特征,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原来指控郭某犯盗窃罪不当。郭某抢劫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4项的规定应加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故法院对郭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轩凡 梁琳)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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