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1999年9月生育一女。为了孩子有人带,我俩商量,若请保姆还不如辞去我的工作,自己亲自带孩子,既精心又省钱划算。于是我就成了地地道道的家庭主妇。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自他跳槽到一家外资企业升任部门主管后,好像变了个人似的,开始嫌弃我,处处找茬,无理取闹,制造离婚条件,并最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我才知道他已经有了别的女人。由于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他就搬出去隐居起来,并以不给我们母女生活费的方式来强迫我就范,就连女儿看病所需费用也分文不给。我由于无经济来源,只好借债度日,但这也不是个办法。现在,离婚一事还在拖着。请问,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来讨要我的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
读者:崔怀香
崔怀香同志: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法院在受案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而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使权利人提前实现将来判决可能确认的部分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可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包括: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对上述几类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在离婚诉讼期间,生活困难的一方需要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或者暂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急需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均可以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应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立即执行,以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离婚案件无论是判离与不离,在扶养和抚养费用问题上裁定先予执行都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你反映的情况,在案件审理需要一定时间的情况下,为解决燃眉之急,你有权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法院裁定你丈夫先行给付你的抚养费以及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
(潘家永)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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