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天(均是化名)是十几年前就相识的老朋友,由于借款的问题两人反目为仇,最后还闹上法庭。
东和天曾是邻居,平时两家常有往来。近年来,东到南宁做生意。1999年秋,天从北流打电话上南宁给东,问东借5万元给他做八角生意。当时东没有立即答应他,说要与妻子商量后再答复他。东与妻子说起这事,其妻子说,大家都是朋友,有的话就借几万给他吧。于是东打电话告诉天说,只能借给他4万元。第二天,天从北流赶到南宁找到东,东到南宁某银行以天的名字开了一个通存通兑的银行存折,天当时在银行柜台上拿了一张纸当即给东出具了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拿了存折便走了。
2000年6月,东从南宁返回北流办事,办完事后顺便到天家看望天,天对东说,其女儿准备在广东开发廊,铺面已经找好了,但没有钱搞装修,请求东再借7000元给其女儿搞装修,东当即答应了他。第二天,东便从银行领了7000元给天,接过钱,天当即写了一张借据给东。
2000年9月28日,东因患病住进了南宁某医院,当时正逢国庆节,天夫妇从北流带东的小女儿到南宁探望东,东非常感动,认为天夫妇够朋友、讲义气。天夫妇从南宁回到北流后,几乎每天都打电话到医院询问他的病情。东出院后,天还两次上南宁市探望他。东出院后多次回北流,每次从南宁回北流东都是吃住在天的家。2001年9月中旬,天从北流打电话上南宁对东说,八角成熟季节到了,他的资金不够周转,请求东再借5万元给他做本,等他出货后马上归还。东想到自己患病时,天对自己那么关心,于是东又借了5万元给天。
2001年10月2日,东夫妇从南宁回北流联系购买房屋之事,在北流期间,东夫妇吃住都在天的家中。这期间东看见有人到天家推销八角,天便对东说,以前借他们的钱做生意,现在八角都没有出货,能不能再借5万元收购这批八角,等出货后全部归还他们的借款。由于东夫妇吃住在天的家里,碍于面子东只好又答应了天。第二天(2001年10月12日)东将存折给妻子叫她取款给天。天便用摩托车搭着东的妻子到银行取了5万元。取到钱后,天邀请东的妻子到容县玩,实际上天是去容县收购八角。
由于2000年至2001年,东的小女儿在北流读书,东便委托天帮他的女儿支付了3000元学杂费。2001年11月,东在北流购买房屋,曾叫天还清借款好让他支付购房款,但当时天只还了15000元给东。之后一年多天再没有还钱给东。到了2002年11月12日,东夫妇到天家找天协商偿还借款。经双方核算,确认天从1999年至2001年共借东的本金147000元,除去天还的18000元,天尚欠东的本金129000元,东向天提出要求重新出具欠款凭据。于是由东执笔书写了一张借条,由天夫妇在借条上签了字。双方约定:借款于2003年6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则以天的房屋拍卖还款并给付东违约金30000元。之后天于2003年1月15日还款29000元,2月15日还款10000元,2月16日还款20000元,3月27日还款15000元,但余下的55000元过了6月30日天一直未还。东在多次上门或打电话催促天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只好在7月份一纸诉状将天夫妇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天夫妇辩称,他们于1999年向东借款40000元做八角生意,2000年4月向东借款7000元给女儿装修理发店,已还了18000元,只欠东29000元。天诉称后来在2001年向东三次借款不是事实,而是东要求与其合伙做八角生意的投资款,在做生意当中东的妻子也实际参与了收购八角、翻晒八角的合伙工作。由于八角生意亏本,东不愿承担亏损,就在2002年11月12日下午恐吓威胁他们夫妇在东立写的要他们夫妇承认借款129000元的借条上签字,并在后来又私自在借条上添加上逾期不还款拍卖他们的房屋还清款并赔偿30000元违约金的内容。而实际上东夫妇和他们做八角生意共投资164000元,仅收回本48500元,共亏损115000元,按合伙前商定的赚钱按比例、亏本也按比例承担,东夫妇只能要29000元本金。他们夫妇在2003年1月15日变卖了库存干八角得款29000元给东夫妇,在2003年2月15日、2月16日、3月27日分三次给了东夫妇共45000元,抵减2000年欠东夫妇借款29000元,东夫妇已多要了他们夫妇的16000元。因此,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东夫妇退还他们夫妇的16000元。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签字认可的借条为依据,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理由正当,应支持。但其请求给付30000元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适当调整。被告辩称其在2001年所收到原告的100000元是原告与其合伙做八角生意的投资款,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其在借条上签字是原告胁迫的,并提供其记账簿及4名证人证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有书面合伙协议,被告证人证词均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存在,证人的证词是间接证据,被告的记账簿上无原告签字,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对被告的答辩及反诉法院不予采信,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天夫妇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给原告东夫妇;被告夫妇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给原告东夫妇;驳回被告天夫妇的反诉请求。(雨雪)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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