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兴达建材厂因河北省肥乡县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商贸公司拖欠货款21.4万元,向当地法院起诉。谁能料到这起极为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一审过后又引发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于是一事两案市、县两级法院前后做出14个民事、行政裁定和判决,先后有八、九、十共三届几十位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实施个案监督,镇、县、市、全国四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关注过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院多次催办督办。如今6年多近7年的时间过去了,原告重庆垫江方为追还损失、讨回公道不知往返河北邯郸跑了多少趟,光诉讼材料至少有几米厚了,可案件至今仍在审理中,被记者称为“马拉松”案件。(见2003年10月15日《法制日报》)
我本不想对该案的是非曲直说长道短,也无意对这一“个案”评头论足,以免被指责为“舆论审判”之类或充当什么“媒体法官”的角色。然而,对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普通民事、行政审判案件一审应在6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的相关条文规定,无论如何,再怎么说,这种“马拉松”式的案件不仅是极不应该发生,也简直令人无法容忍。既然不该发生的发生了,是总结反思、兴利除弊以改革创新?还是因循守旧、继续忍耐而按部就班?这不但对我们每个人来讲尤其是对现有的社会司法制度而言,都是一场严肃认真且无法回避的拷问。
提高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是当务之急。在我国现阶段,公检法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偏低,这一状况在广大基层特别是老少边穷贫困地区情况更为突出。前些年,随着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颁布实施,后又经修改补充和完善,提高了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对以往转业分配学历未达标人员普遍培训,应该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现状仍不容乐观。日前,新华社刊发一组新闻,提出“我国法官素质堪忧”的警言危言,举例说明,“在去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内蒙古法院系统的通过率尚不足0.4%”,一位法学教师甚至感叹:“我最难以理解的,是给法官上普法课!”
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弊端是重中之重。在一个日益走向法治化的社会,提高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固然重要,但是通过对大量鲜活新闻材料的回顾和对无数各类社会现象的深层分析,我们不难看到也会清醒发现,抑制社会司法体制生机活力,侵害我国法律尊严威信的根本弊端在于国家权力的地方化。简言之,公检法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直接接受地方政府的任命、掌握和控制,于是乎宪法赋予的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难免会打折扣;于是乎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司法机关难免会不同程度成为“地方的公安局”、“地方的检察院”及“地方的法院”,受“地方利益”局限,为“地方保护”撑腰壮胆也就顺理成章、不足为奇了;于是乎山西绛县产生了“文盲、流氓、加法盲”的法院院长,陕西富平出现了“舞女法官”这样出人意料、荒诞不经的咄咄怪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当前司法制度存在三大问题,而司法权力地方化被列为三大问题之首,可见,司法权力地方化的严重弊端已引起司法高层的高度重视。
改变责任模糊,防止责任消弥是关键所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明朝学者顾炎武的一句慨叹唤醒人们几多责任意识,但不知从何时起,这句古训被我们演绎成“人人有责任,无人来负责”的怪圈,美其名曰:“集体研究”,结果是“无一人承担责任”。就拿前面提及的“马拉松”案件为例,6、7年的时间竟对一起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无法定案,明显存在违法过错,可当记者采访,办案人和主管院长竟以“这个案子是经过审委会研究过的”一句搪塞,可谓无懈可击,冠冕堂皇;明明有利益驱动的可能、地方保护之嫌却仍挡不住堂堂法官大人言之凿凿:“我院没有搞地方保护主义,所以没有追究办案人的错案责任。”真不知这句话如何理解,也不知什么情况下方可追究错案责任?
发生在河北邯郸肥乡县的这起“马拉松”案件虽属个案,也不一定带有广泛性,但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我们不妨将这起“马拉松”案件看作一只麻雀,试着把它解剖,如若能够从中得到启发,进而受益,也算没有白费一番口舌了。 □赵晨光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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