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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自作聪明者反被聪明误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12月11日14:54:03)

 
     
 

    案情:林某、黄某、万某、朱某等人在机构改革中因竞争上岗失利被陆川县××局分流。为了渲泄不满,林某等人召集××局的分流人员连开了几次会,认为在铁路上做文章,可引起高层领导对他们处境的重视。2002年11月上旬,林某编写了题目为《关于陆川县机构改革中违反国务院自治区文件精神的操作报告》的恐吓信,信中捏造陆川县在机构改革中如何“违反”了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造成大批在职在编人员被分流下岗。并扬言如果政府不理,将在近期到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在黎湛铁路陆川境内制造多起人为特大交通事故。2002年11月19日和12月1日左右,林某将打印好的恐吓信分别寄给陆川火车站和湛江火车站。2003年1月上旬,林某对第一次写好的恐吓信重新修改题目为《关于陆川县机构改革违反中央文件精神导致下岗人员破击铁路的报告》,扬言问题得不到解决,只要停发一人工资,破坏铁路活动永不停止。1月16日,林某将恐吓信打印并复印10份,于当天分别寄给铁道部办公厅、南宁、湛江、贵港、广州火车站。1月17日,林某持一木块及一封恐吓信放置在陆川火车站北头下行线15号道岔处,然后在电话亭打电话给玉林火车站,称下岗人员放有东西在铁路,要求铁路迅速排除。铁路部门得到消息后,派人及时排除险情。2003年1月5日左右,万某在陆川县滩面加油站将林某已修改好的恐吓信交给黄某拿到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邮寄,黄某于1月17日在平定邮电支局分别将信寄给铁道部、北京、广州、湛江、柳州、黎塘火车站。2003年2月20日,林某、黄某、朱某3人到平定镇邮电支局拍内容为“请迅速处理陆川县××局机构改革违规的有关问题,否则陆川将出现震惊全国的铁路事件”的恐吓电报给区党委书记、区人民政府主席和玉林市委书记。

    此事惊动中南海,中央领导和公安部领导专门作了批示。为此,陆川县公安局成立了“1.17”专案组,并于2003年1月18日立案侦查。2月22日,林某、黄某、万某等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某在逃。11月28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等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万某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林某等人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曾进行过充分的讨论和研究。最后,大家认定:林某等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理由是:“9.11”事件之后,为了配合国际反恐斗争的需要,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在修正案八中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播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制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林某等人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使得铁路部门、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此陆川县委还专门下发了陆办发(2003)17号文件及《方案》,要求在全国、玉林市“两会”期间加强铁路护路巡防工作,从而出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林某等人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严重扰乱了当地党委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已构成犯罪。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理由是:此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林某虽然放置了一木块在道岔处,但立即又打电话给铁路部门迅速排除,而且事实上已完全排除。就是说林某并不希望或放任火车倾覆和毁坏,没有故意行为,只是作为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一种手段。因此林某不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此案也告诫我们,对什么事和人有意见,可通过正确渠道反映或用法律手段解决,千万不要自以为是,标新立异搞所谓“轰动效果”的东西,否则会适得其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陈海松)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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