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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04年矿山年检工作严上加严依法治矿依法采矿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11月20日11:23:43)

 
     
 

    本报玉林讯 11月19日下午,我市召开了全市2004年矿山年度监督检查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市国土局、安监局、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向全市100多位采矿企业业主重申、强调了我国有关依法治矿、依法采矿的法律、法规。

    会议明确了我市2004年矿山年检工作的计划。

    2004年矿山年检的时间从1月1日起至3月底止。市直玉州、福绵两区现有的新、老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服务年限到2003年12月31日止已全部到期。需要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登记申请书,填报采矿权延续登记表。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超过此期限则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登记权利。未参加延续登记或拒绝参加延续登记的,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规定:“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按照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不得申请采矿,不得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采矿权活动。采矿权人,必须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凡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企业,必须补充完善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储量简侧报告和安监、工商、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文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申请延续登记的有关资料、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等,一律通过办事大厅窗口统一收件。

    (梁传荣 黄世勉)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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