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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www.ylrb.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11月17日10:48:23)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点的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局2003年“三年阶段性工作目标”,玉林市的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2003年底卷烟零售户控制在玉林市人口数量的3.5‰内(人口数量以582.27万计算),即2.0379万户;2004年年底卷烟零售户总量控制在3‰内;2005年控制在2.8‰以内;从2004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可申请办许可证的数量、地域及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区域(街道)名单。每年达到调整控制目标数量时即停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证发放工作。

    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新办证区域及办理新证所需的条件和时间,应给予一定的申请受理期限,然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闹市、商业区等繁华地区的主干道:一侧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能少于25米,与街道异侧零售户间距不少于35米,其巷(弄)的零售点与毗邻的零售点距离不能少于直径100米的范围;闹市、商业区等繁华地区主干道两侧的卷烟零售点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城区及乡镇主干道:一侧零售点距离不能少于60米,与异侧零售点的距离不能少于40米(十字路口处不少于40米),其巷(弄)的零售点距离最近的零售点不能少于直径100米的范围;非城区主干道的其他街道、小巷及居民生活小区可视实际情况设置临时经营点,但必须持有城管和市容监察部门批准证明。

    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内: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150户以下设1个点,15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或以人口总数300-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农村:60户以下自然村设卷烟零售点1个,60户以上的每增加60户,增设1个点或以辖区人口数200-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国道、省道公路:道路一侧(城区、集镇路段除外),卷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原则上只能一证一摊;同一经营地址的只能申请办理1个卷烟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大中型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服务性单位以及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店、超市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对连锁经营的商店、超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2002〕49号)的精神办理,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中国石化或中国石油系统的加油站设置的便利店,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第六条 城区、乡镇所在地的零售点卷烟利润必须达到生活最低保障月平均300元以上,城郊、乡镇结合部零售点达到月平均200元以上,村屯零售点可视实际情况降低标准。

    第七条 对残疾人、下岗职工、烈属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以及应届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需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凭有效证件经核实后在同等条件下可酌情优先设置零售点,若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以三次以上教育仍不改正的,按法律程序取消其卷烟零售业务资格。

    第八条 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厅)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

    第九条 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资市场卷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户。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

    (二) 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

    (三) 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者及流动摊点(包括报刊亭);

    (四) 各类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内、门口20米内的;

    (五) 以批发为主要经营方式的。

    (六) 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烟草违法案件记录的;

    (七) 零售点卷烟利润不能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取得许可证,超过3个月未开展卷烟经营活动的;

    (九)不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的;

    (十) 使用他人许可证的;

    (十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30天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或工商营业执照无卷烟经营项目的(村屯一级的烟草专卖零售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十二) 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十三) 转借、涂改、变造或者买卖许可证的;

    (十四) 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素的。

    凡具上述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卷烟零售点,到期后不再设置,原取得的烟草零售许可证不予年检。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同一经营区域零售点过于密集的,参照该区域零售点的守法情况(以往违章记录)、经营情况(该年度月平均销量、利润)、经营户应具备的营销技巧及素质及根据“四A”经营户的每月评定结果等条件减少或保留。

    第十二条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但不得变更企业法人和经营地址。但经营主体属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发生变动,且核定的地域范围未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可不受间距限制,但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因劳教、判刑丧失人身自由的,许可证同时丧失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许可证年检或未通过许可证年检的,许可证自动失去经营资格。若需继续零售卷烟则需要按本规定条件重新申请核准。

    对因违法经营被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年内不予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其许可证到期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其重新办证的申请。新申请办证户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城区指市、县(区)政府所在地。

    城区主干道指道路通行路宽(不含两侧人行道)在6米以上的。

    大中型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指其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同一侧两点间距可通行距离,也指可行进距离。

    对零售点间距约在规定的最低距离时,需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得超过1米。

    第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审核时,卷烟零售点的参照物(即最近卷烟零售点)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超过3个月未进行卷烟零售活动的,其卷烟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二)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如有其他申请人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卷烟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三)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负责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卷烟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四)对非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零售点,其卷烟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实施。

    玉林市烟草专卖局

    2003年10月30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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