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之一
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代孕,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借腹生子”,它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具体来说,是将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授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内,生下与代孕母亲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克隆人甚至人兽交配等成为可能。
代孕技术是医学科技发展的结果。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的确能为不育不孕的夫妇带来福音,但由此产生的法律、伦理、道德问题使医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界争论不休,反对者有之,赞同者亦有之。国家卫生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于2001年3月5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此后,又出台了配套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用行政规章的方式关上了借腹生子的大门。
为了更好地控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近日,国家卫生部对2001年5月出台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必须尊重患者隐私权,并把禁止事项扩大到了12项:
1.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2.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3.禁止实施胚胎赠送;
4.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
5.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
6.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
7.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8.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9.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
10.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1.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
12.禁止克隆人。
同时,新规定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证、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人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解析之二
借腹生子麻烦事太多
卫生部对代孕技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一些人颇有微词,认为,这个禁令没有考虑到我国100万不孕不育者的利益。其实,卫生部作出禁止借腹生子等规定,是合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
1.容易产生很多伦理、社会、法律问题。对母亲的认定一般是按照“谁分娩谁为母”的原则来进行的,即以自然出生为标准,分娩婴儿者即为婴儿的母亲,而代孕技术的运用出现了究竟谁是母亲的问题,这不可避免地产生亲属关系的混乱,从而带来其他法律问题。如果生下的孩子有残疾,孩子该归属于哪个母亲?如果代孕母亲在怀孕过程中身体出现了问题,需要流产,这个决定权在谁?如果代孕母亲因为此次怀孕导致了一些疾病,将来不能再生育,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另外,代孕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和政策,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而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条例》。
2.技术操作的失误与失控,使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面临新问题。任何尖端技术都难免发生失误和疏漏,人工生殖作为一种技术手段,亦不例外。此类失误,往往会引起一系列矛盾。例如在人工授精或胚胎培育时,错用供体的精、卵而生育出子女,不仅造成血缘混乱,查寻亲生父母困难,而且当事人发现后,也会发生争执,甚至还会抛弃孩子,这于社会和孩子都不利;在代孕胚胎或代生母亲中,因各种原因损灭元体精、卵而生育出孕者自己的子女,亦会在委托者和代生者之间发生一系列矛盾;医疗单位手术中发生技术故障或者医务人员操作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和精神上损害,亦会发生赔偿和补救的法律问题等等。
此外,利益驱动和不良生育观念开始向人工生殖渗透,加上该项技术的非隐秘性,各种医疗单位、私人诊所、“江湖医生”等都来开展人工生殖业务,可能使该技术被扭曲和泛滥,导致商业化和营利化取向,并滋生其他各种社会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制度框架内都难以解决,国家卫生部从防止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出发,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才下达了这一禁令。
解析之三
代孕属于让渡身体权
代孕属于让渡公民身体权的行为,绝对应当是无效的。身体权在理论界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法学概念,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它是公民人格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的人格权。换个角度讲,就是公民对其自身的肢体、器官享有独立的、排他的、完全的支配权和保护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侵害公民身体。”《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女性公民,自然有权自主支配自己的器官,子宫作为女性重要体征器官,也在自主支配范围之列,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仍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比如女性的性器官就不得任意支配,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以现代民法理论分析,抛弃或让渡公民的身体权都是绝对无效的。假如有人愿意替你去死,有人愿意卖给你一只胳膊,都是绝对无效的,也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法律上的原因就是公民的身体权不得抛弃或让渡。
解析之四
借腹生子的法律世界
据了解,对于“借腹生子”这一现象,世界各地都有存在,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经常发生。然而,即使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各国对人类辅助生殖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却大相径庭。
据报道,在美国,一个代孕母亲分娩后怎么也不忍心与自己十月怀胎后的产儿分离,于是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妇将她诉诸法律,“借腹生子”所产的婴儿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官司打到了法庭上。根据美国的宪法规定,受精胚胎只有长到6周至8周后才有生命,才具有人的基本权利。由于受精卵是在代孕母亲的体内由一个非生命体转换为生命体的,于是裁定婴儿的合法母亲是这名十月怀胎的“代孕母亲”。
在意大利的罗马,一名妻子由于健康原因,虽然可以排卵,却无法妊娠。为了得到自己的孩子,这对夫妇找来了他们的一名朋友做替身妈妈,要求医生将受精卵放在替身妈妈的子宫中。然而,医生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有关医疗法规,拒绝了这对夫妇的要求。盼子心切的夫妇于是便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庭作出裁决,准许手术进行。经过审理,罗马的一家法院同意了这对夫妇的请求,允许他们找一名替身妈妈,用人工授精的方法获得自己的孩子。谁知,这一裁定公布后,立即遭到了意大利各界的反对。意大利卫生部长对这一判决提出了批评。她认为,判决不但违反医疗法规,也有悖于意大利的法律。这位女部长还指责说,这种做法“将人的母性变成了一种商品,将生育变成了纯粹的生理现象”。但是,罗马法院坚持他们的判决。法官认为,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已经深深改变了传统观念,如今生孩子的妇女,已经可以不是孩子的真正母亲了。
2000年6月22日,为了在法律上规定这一行为,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了《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据此,香港将设立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并禁止一切有关胚胎及配子在商业上的应用和交易。该草案规定,除非夫妻俩确实患有半性遗传病(遗传在某一性别的婴孩身上的几率特别大的遗传病),否则不可用生殖科技选择婴儿的性别。根据该草案建议,生殖科技的应用,只限于已婚夫妇,并禁止一切胚胎和配子在商业上的应用和交易,即商业性的代母服务是违法行为。□卢国伟白春庆
卫生部规定禁止借腹生子人兽交配和克隆人
新闻回放
据杭州网-都市快报10月22日讯,用人家的肚皮生自己的孩子,卫生部已有明确规定———不允许!
浙江省妇保医院是国内获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最多的医院之一,新近接到卫生部的新规范后,医院表示,将严格执行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新规定严格限制了人工授精适应证、接受卵子赠送的适应证、赠卵的条件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同时限制每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妊娠。为了减少多胞胎,按照新规定,35岁以下的不孕妇女最多只能植入两个胚胎,35岁以上的则可以植入3个。此前,所有不孕的妇女都可植入3个胚胎。
新规范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也就是说,不孕不育症患者如果想通过借腹生子要个孩子,即使夫妻双方和代孕者都同意,医院也不允许做这样的胚胎植入术。新规范同时首次明确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杂交、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禁止克隆人,被大多数人视为变态的“让人和动物交配”的构想就此粉碎。 肖楠/整理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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