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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自燃烧毁货物谁来赔偿货主损失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11月13日10:33:18)

 
     
 

    北流市塘岸镇的罗某某是汽车运输个体户,他聘请自己的弟弟罗某和凌某某为驾驶员,并委托他们承接业务订立运输合同,处理其他事务。今年3月份,由于凌某某在帮他人运货的途中货车突然自燃,将20万元的货物全部烧毁,货车报废。货主在追讨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罗某某告上法庭,北流市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罗某某赔付12万元给货主。

    今年3月12日,湖南省洞口县的宁某某有一批货物要从昆明运输到云南瑞丽,罗某代表罗某某承接了这项业务,双方订立了一份货物承运合同,合同约定:1、全程运费2000元,货到后付清;2、承运货物运到云南芳市408件,运到瑞丽394件,总价值20万元,在承运过程中,必须完整无损,如发生货损、货差、受潮造成损失,须无条件地照价赔偿;3、承运人须在3月14日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交货。装车时,宁某某将一份运货清单交付给驾驶员凌某某。3月13日,凌某某驾驶着装满货的大货车上路了,当他行驶到楚大高速公路124公里+600米处时,由于超载并处于爬坡状态,使发动机温度过高,引燃发动机上的油污和胶管等物,致使车辆及车上货物、随车清单、证件等全部烧毁。发生事故后,祥云县公安局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高温烘烤。事后罗某某与宁某某曾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宁某某同意罗某某只赔付12万元货物损失,罗某某承诺从保险公司给其的赔款中优先给宁某某,罗某某为此立了一份承诺书给宁某某,凌某某以担保人身份在承诺书上签了字。由于保险公司未作出处理,所以罗某某一直没有给宁某某任何赔偿。经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宁某某遂一纸诉状将罗某某和凌某某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罗某某赔偿其12万元损失,判令凌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宁某某的货物在装车时其不在场,不知宁某某的货物的价值。他承诺赔偿原告宁某某12万元是在保险公司给自己理赔时才成立。现在保险公司还没有给他理赔,他无钱赔偿,而且汽车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超载、车辆爬坡造成的,原告宁某某的货物致被告凌某某超载,原告应负有同等的责任。

    北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货物承运合同是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应尽的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义务是按合同指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作为托运方的义务就是支付运费给承运方。路上的风险在合同的第二条约定明确由承运方承担。因此,原告货物在途中被烧毁,应当由被告罗某某负责。承运方的车辆超载不是托运方要求的,超载的后果应由承运方负责而不能由货主负责,被告辩称因车辆超载爬坡导致货物被烧毁应由原告承担一半的责任的说法理由不成立。对于所载的货物价值损失,应按双方所订立的货物承运合同中双方确认的20万元为依据。被告罗某某承诺给原告赔付12万元,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超出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原告损失20万元,只要求被告罗某某按其承诺的12万元赔偿,理由正当,应支持。被告凌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被告罗某某的承诺书上签了字,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宁某某请求被告凌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应支持。故此,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罗某某应赔偿原告宁某某货物损失12万元,被告凌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雨雪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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