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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代母写借条借款应由谁来还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10月16日10:16:10)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8年间,被告吴某某两次向其借款合计1300元。2000年4月8日原告叫被告吴某某写借条,吴某某便叫其儿子陈某某代写借条给原告。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

    被告吴某某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向其借款6000元不还,为逃避被告的屡次追讨借款,原告便捏造了其欠原告1300元的虚假事实,且原告欺骗未成年的被告陈某某代写借条,其不在场,事后也不知情,其不同意还款。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没有实际的借款行为,不同意还款。原告所讲的借条是按照原告的意思代写的,代写借条时,只有其与原告两个人在场。其确实曾写过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元的借条给原告,但不是原告和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并且借条上“借李某某同志”中“李某某”三个字是李某某本人写的,该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此外,借条上的借款日期至今已有两年多,已过诉讼时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吴某某于1998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同年农历8月又借款300元,两次借款合计1300元。2000年4月8日原告到被告吴某某家中,要求被告吴某某写借条,吴某某便叫其儿子陈某某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上的借款人是陈某某。另查明,写借条时,陈某某的年龄是十七岁零七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是母子关系,被告陈某某在写借条时年龄已达到十七岁,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代其母亲写借条。另外,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也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原告的主张没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吴某某应归还原告的借款1300元,被告陈某某应对该借款负有清偿的连带责任,但因陈某某在诉讼时虽已满十八周岁,还没有经济能力,所以判决由吴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宏 声)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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