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女儿今年13岁,长得活泼可爱,可最近出了一桩怪事,某杂志的封面刊登了我女儿的大头彩照,而我们全家事先都不知情。经向杂志社了解,原来是摄影记者彭某拍摄和投给杂志社的,彭某因此还获得了一笔可观的稿费。我又找到彭某,得知是他在女儿学校组织师生外出参观时偷偷拍的,真相大白后,我很气愤,就以侵权为由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可杂志社却称自己对此不负责任,说该由彭某负责。彭某也说自己不应担责,理由是偷拍照片并发表是报道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请问,彭某和杂志社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如果是侵权,那么侵犯的是我女儿的什么权利?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
读者 汪明媛
汪明媛同志:
彭某和杂志社的行为侵犯的是你女儿的肖像权,他们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肖像,是公民个人的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反映出肖像者的具体形象与特征,与其人格不可分离。肖像权,则是指公民对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公民一出生就享有的,并且属于公民终生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肖像和肖像权均具有指定性和专属性的特征,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权呢?侵权人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明确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这就是说,未经公民个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且用于营利目的,就构成侵权。《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你和丈夫是女儿的监护人,他人使用你女儿的肖像并用于营利,应征得你们的同意。而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看,作者彭某是偷拍你女儿的照片,在投搞时也未经你们的同意,杂志社在使用时同样未征得你们的同意,而且他们都是为了营利,因此均构成侵权,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彭某辩解自己是为了报道和宣传学校的集体活动,但从事实来看,他拍的并不是集体活动照片,而是你女儿的大头彩照,所以其辩解不能成立。 (永 律)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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