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房屋权利人依法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之后其权属才正式明确,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体现在1、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仲裁、法院依法确认产权。2、恢复原状:房屋因遭到非法侵害损坏时,房屋权利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肇事人进行修复、恢复原状。3、排除妨碍。房屋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时,房屋权利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他人排除妨碍。4、赔偿损失。房屋因他人侵害而灭失或损坏又不能修复时,权利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他人赔偿损失。因此,依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维护自己房屋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有多少种?
答:《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1、总登记。指的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总登记是因为没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年久失管或其他原因造成散失、混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建立新的产权管理秩序。
2、初始登记。是指建造房屋申请人,或拥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交易、赠与等原因发生房屋权属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4、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改变,或者房屋面积状况发生变化,房屋产权证更换而进行的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6、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
市房产局 黄伟林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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