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棍麟
北流市某镇林业站将已办理抵押借款的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甘某,被诉至法院后,不仅如数退回了购房款30000元,而且还赔偿了买受人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1995年12月3日,某镇林业站向北流市林业局和某镇政府请示,为支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请求准许林业站将其办公大楼中部分空房变为商品房,出卖给林业站的职工;购房者日后不得向外转让,如林业站需要,再按原价和计利息给原购者。北流市林业局和某镇政府同意了某林业站的方案。1996年3月15日,甘某作为某林业站的职工,按某林业站出卖房屋的方案,向某林业站交纳了购房款30000元,某林业站向甘某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甘某交来购房款30000元;备注:购站商品房,合同另订。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某镇林业站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之后,某林业站将其办公大楼一楼空房两间交付给甘某使用至今,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某林业站也没有为甘某办理房屋过户有关手续。1995年3月29日,某镇林业站向银行贷款时,以林业站所有的坐落在某镇圩上办公楼一幢(包括出卖给甘某两间房在内)作抵押,并把土地使用证交给银行保管。因林业站未能还清银行贷款而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将某林业站的办公大楼进行了财产保全。2002年11月15日,该院作出(2002)北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后,某林业站不能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本院再作出(2003)北执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书,对某林业站所有的办公大楼查封,并将拍卖。甘某知道自己向林业站购买的商品房将要被法院拍卖后,多次找林业站协商退款未果,甘某认为自己钱财两空,便将某林业站告上法庭,请求某林业站退还购房款30000元及赔偿占用购房款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林业站将其已抵押贷款的办公大楼中的空房当作商品房出卖给甘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诱使了甘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依法认定林业站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林业站与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而且林业站的房屋已被查封拍卖,林业站已无法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甘某要求林业站返还购房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因林业站的欺诈行为归于无效,过错在于林业站,因此甘某要求林业站支付购房款利息损失从交付购房款之日起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付,合情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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