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与高均是北流市某镇初中三年级学生。高在刚刚跨进16周岁的这一天,邀请了班上女同学罗和班上另外几位要好的同学参加了自己人生中的第一个生日宴会。没想到,生日宴会竟然成为罗与高的“最后晚餐”。
生日宴会出车祸
2002年10月19日正是高16周岁生日的纪念日,晚上8时罗和班上几位同学应邀到某镇欢乐茶庄参加高的生日宴会。生日宴会上洋溢着喜气洋洋的气氛。高由于过度兴奋,饮酒过量,有点昏昏沉沉的。次日凌晨,生日宴会结束,罗建议到北流城区玩耍,高因酒气较浓,头脑有点混乱,由同学胜驾驶桂K/J5552两轮摩托车搭乘罗与另外几位同学一起去城区圭江一桥底处,高昏睡,凌晨4时左右,高醉意未消,坚持自己驾驶摩托车回某镇,经同学劝阻无效,罗虽有劝阻,但其仍未戴安全头盔搭乘高驾驶的摩托车。高从圭江一桥沿江路及北流市农械厂方向行驶,至沿江路抽水站路段时,由于高无证驾驶,驾驶技术不熟练,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驶出道路外,碰撞抽水站房屋围墙,造成摩托车严重损坏,罗、高受重伤,两人被送往北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北流市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作出(2002)北肇重大第66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认定高及监护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无事故责任。高父母不服,向玉林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玉林市交警支队作出维持原认定的重新认定书。经济赔偿问题,北流市交警大队多次召集死者双方亲属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1月16日北流市交警大队作出调解终结。
双方父母对簿公堂
人生的悲剧莫过于中年丧失子女。罗死亡之后,罗的父母悲痛欲绝,整日以泪洗脸。在度日如年的折磨和煎熬中,罗的父母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为女儿讨回公道,罗的父母在多次找高的父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将高的父母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罗的父母认为,高无证驾驶其母亲的摩托车搭乘罗在北流城区行驶,因驾驶技术不熟练,采取措施不当,致使高、罗驾驶摩托车撞到抽水站围墙,造成车辆损坏,高和罗死亡的交通事故。高是未成年人,高的父母作为高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他们是车主,把车辆交给无证的人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高的父母应负双重赔偿责任,请求高的父母赔偿罗的医疗费、尸体处理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合计70380.2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高的父母辩称,造成这次事故,罗也有一定责任,去北流城区玩耍是罗的主意,罗明知高饮醉酒仍然搭乘他的摩托车,罗的父母对未成年的罗也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故的发生,高和罗均有过错,且过错相抵,造成损失各自负责,请求法院驳回罗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双方有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没有取得驾驶证并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与高的违章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的父母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由于高是未成年人,高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疏于对高的管教和监督职责,依法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罗在搭乘高的摩托车时,其明知高无驾驶证并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摩托车,以其行为能力,应当预见搭乘高的摩托车会发生损害的后果,但其仍然未戴安全头盔搭乘高的摩托车,以致造成其本人在事故中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罗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但其对交通事故造成本人死亡的损害事实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因罗是未成人,罗的过错是由于罗的父母疏于对罗的管教和监督职责造成的,对罗死亡造成损失罗的父母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罗与高各自过错程度,罗的父母与高的父母对罗死亡造成损失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分别承担罗死亡造成损失40%、60%的赔偿责任。罗的父母请求赔偿交通费,因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高的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尸体处理费、死亡补偿费共计39709.8元,驳回罗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带来的教训
本案交通事故夺去了两条年轻生命,给双方的父母带来了巨大精神创伤和痛苦,同时也给人们带来深深思考: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希望人们能以此为鉴,不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人人有责。如今,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交通工具不断增多,公民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把交通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北法)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